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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77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陳玉聰林芳如吳珈禎

原告
周胡炅英
被告
施萬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醫訴字第5 號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施萬喜對原告周胡炅英違反醫師法等刑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另為不起訴處分,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亦未起訴被告有對原告違反醫師法等犯行,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9 年度偵字第5128號、109 年度醫偵字第12號起訴書1 份在卷可稽。故原告顯非係因被告犯本案違反醫師法等犯行而受損害之人,原告既非本件被告犯違反醫師法等案件之被害人,自不得訴請被告賠償,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吳珈禎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774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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