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醫訴字第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醫訴字第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施萬喜
- 選任辯護人
- 張豐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
字第35207 號、109 年度偵字第5128號、109 年度醫偵字第12號
)及移送併辦(109 年度偵字第290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44所示診療費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黃○○明知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執行醫療業務,竟基於非法執行醫療業務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自民國107 年間某日起,在其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道0 段00號之「中英國際義肢矯具有限公司」旁開設「中英萬喜診所」,先後僱用陳○○、林○○、李○○等具合法醫師資格之人充當該診所之人頭負責人,並請百合診所負責人陳○○醫師擔任該診所之支援醫師,熊○○醫師則擔任手術時之麻醉醫師,再由其子施○○、其女施欣瑩擔任為病患治療時之助手,其女玄○○擔任該診所之文書行政工作(陳○○、林○○、李○○、陳○○、熊○○、施○○、玄○○、施欣瑩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於本案該等犯行未經調查,依現存證據無從認定有何犯罪行為)。黃○○並於聯合報、自由時報上刊登自己身穿白色醫袍之照片及標榜免開刀治療小兒麻痺、畸型腳等疾病之廣告,用以招攬不特定人前往該診所就醫,病患至該診所就醫時,見該診所外牆廣告看板上所刊登之診所名稱與公司名稱簡稱「中英」兩字均相同,且均註明「免侵入性矯正」等文字,佐以黃○○穿著與廣告照片相同之白色醫袍懸掛於該診所看板之上,並在診所內讓不知情之診所護理人員喚其為「施院長」、「施醫生」,使到該診所就診之病患誤信其為合格之醫師,黃○○並向病患佯稱:伊有發明免開刀矯正小兒麻痺、畸型腳等疾病之專利儀器及技術,只要經其治療後,數日後即可正常行走云云,致病患陷於錯誤,相信黃○○具合法醫師資格而同意接受治療,並願支付與通常治療相同疾病顯不相當之高額費用後,黃○○即將病患帶至該診所地下室開刀房內,為掩飾其從事非法醫療之犯行,即以專利技術怕外洩為由,打開布簾將病患上下半身分隔,其則在布簾內為病患進行麻醉、開刀、注射肉毒桿菌、矯正等其所謂「鬆筋」之治療行為,待布簾內之治療行為結束後,再開立止痛藥予病患服用,並讓病患穿戴矯正輔具,並於診所為病患進行矯正輔具之使用訓練及指導等物理治療行為。黃○○即以上開方式,於附表一編號1 至44所示之診療時間,為附表一編號1 至44所示之病患,為如附表一編號1 至44所示之醫療行為(同時為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病患F○○為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物理治療行為),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 至44所示之診療費,並使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11至22、24至44所示之病患,因黃○○上開之詐術而均陷於錯誤,接受黃○○之診療,支付上開診療費用。另黃○○明知其為病患治療中處理傷口時,應妥為適當處理,預防病患傷口感染惡化,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於對如附表一編號38所示之病患A○○治療後,未對傷口為妥適處理,致使如附表一編號38之病患A○○受有發炎、潰爛之傷害。嗣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函請偵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員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08 年12月4 日下午2 時23分許,至中英國際義肢矯具有限公司、中英萬喜診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F○○、C○○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及子○○、Q○○、辰○○、V○○○、A○○、宇○○、甲○○、G○○、庚○○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本案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含言詞及書面陳述),被告黃○○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46 頁),且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調查證據時,亦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㈡第30至58頁),且本院審認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應無違法取證或不當情事,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二、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判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黃○○坦承違反醫師法、物理治療師法、過失傷害之犯罪事實,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不承認有詐欺,其他伊都承認,伊穿白袍是為了凸顯廣告效果才能向衛生機關申請合法,今天很多被害人被伊治療後才能找到好工作,後來有些被害人在陸續的復健矯正過程中,伊被收押了,以致於許多需要繼續矯正復健的被害人無法接受治療,所以很多被害人的情況才惡化,伊感到很抱歉,有些被害人的情況很嚴重,經過伊矯正才能正常走路,有些被害人可能心態比較急,剛開始接受矯正效果沒有這麼明顯,因而心生不滿,伊還去地下錢莊借錢還給被害人,如果伊有詐欺,伊的診所不會開這麼久,伊開業這麼久沒有發生過醫療糾紛,伊沒有詐欺行為云云(見本院卷㈡第54頁)。被告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對於檢察官起訴之違反醫師法、物理治療師法、過失傷害等全部認罪,對起訴詐欺部分不認罪,被告於97年7 月畢業於福建中醫學院,並於101 年6 月畢業於福建中醫藥大學,取得碩士學位,又是湖南中醫學大學博士生,也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被告對於醫學病患診治有豐富的學養與技術,被告對於畸形腳矯正裝置並有專利,參加臺灣義肢裝具學會取得正會員資格,穿白袍係針對施用輔具,對於病患畸形腳矯正具有特殊技能,並治癒許多病患,因此被告以豐富醫學知識及技術為病人治病,本案之中也有病患認為具有療效,被告顯未以低劣技術行騙病患,至於病患有部分認為無效等語,是因為治療後要繼續回診,輔具繼續固定,因本案發生後診所停業,被告遭羈押,病患找不到診所及被告而有反彈,被告診治病人難認有不法所有意圖診治行為,顯非施以騙術,所得醫療費係憑照診所價目表收取,病患同意給付,係因被告具有專利,所收費用較高,難認為施用詐術,此部分請諭知無罪等語(見本院卷㈡第67至70頁)。
二、經查:
㈠上開違反醫師法、物理治療師法、過失傷害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
㈠第239 頁、本院卷㈡第54頁),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病患O○○、E○○、未○○、丙○○、丑○○、亥○○、宙○○、癸○○、寅○○、天○○、F○○、子○○、J○○、巳○○、午○○、申○○、R○○、S○、N○○、地○○、壬○○、辛○○、酉○○○、丁○○、L○○、B○○、戊○○、D○○、I○○、卯○○、H○○、戌○○、Q○○、辰○○、V○○○、M○○、U○○、A○○、己○○、C○○、宇○○、甲○○、G○○、庚○○分別於偵查中或警詢時所證述此部分之情節相符(卷頁見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載),另據證人李○○、林○○、曾○○、賴○○、吳○○、熊○○、陳○○分別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108 年度偵字第35207 號卷第42至44、267 至269 、533至534 、537 至539 、541 至542 、642 至645 、665 至671 頁),復有如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之相關證據資料(各該證據卷頁見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載)及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8 年6 月17日中市衛醫字第10800551861 號函、衛生福利部108 年5 月10日衛部醫字第1081663031函、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8 年5 月14日工作稽查紀錄表、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訪談紀要各1 份、稽查紀錄照片6 張、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8 年5 月21日工作稽查紀錄表、訪談紀要、稽查紀錄照片8 張(含酉○○○病歷表及被告名片)、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8 年6 月4 日工作稽查紀錄表、訪談紀要各1 份、稽查紀錄照片10張、衛生福利部醫事管理系統依被告身分證字號查詢結果1 份、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8 年9 月26日中市衛醫字第10800971091 號函檢附C○○申訴資料表、K○○陳情資料各1 份、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8 年9 月30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080098573號函檢送之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行政裁處書(受處分人:中英國際義肢矯具有限公司)、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7 年9 月10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070083502號函檢送之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醫療器材廣告申請核定表、中英國際義肢矯具有限公司登記資料、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8 年5 月31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080052283號函檢送之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行政裁處書(受處分人:中英國際義肢矯具有限公司)各1 份、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108 年8 月5 日訪問紀要1 份及現場照片4 張、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108 年7 月26日藥政工作稽查紀錄表1 份及廣告看板照片4 張、證人陳盈吉寄送之電子郵件即被告委託刊登廣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說明4 張、「" 中英" 肢體裝具(未滅菌)」醫療器材許可證查詢結果、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108 年7 月11日平面廣告疑似違規監測表、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8 年6月27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080061518號異議復核函、衛生福利部醫事管理系統中英國際義肢矯具有限公司之查詢結果、證人陳盈吉於108 年5 月13日至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之陳述意見紀錄、中英國際義肢矯具有限公司與被告之匯款紀錄及被告108 年5 月7 日所簽之切結書、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108年4 月16日訪問紀要、衛生福利部醫事管理系統中英萬喜診所之查詢結果、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108 年3 月28日訪問紀要、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平面媒體監視計畫」108 年1 月4 日、108 年1 月25日、108 年1月9 日、108 年2 月4 日、108 年2 月28日平面媒體廣告監視紀錄表及報紙廣告內容影本各1 份、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1月13日彰作管字第10820007901 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中英國際義肢矯具有限公司)開戶基本資料及105 年11月12日至108 年11月12日之交易明細、證人李○○108 年12月2 日所簽之切結書各1 份、中英萬喜診所現場稽查照片10張、手繪現場平面圖1 張、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8 年5 月30日中市衛醫字第1080045562號函檢送之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行政裁處書(受處分人:林○○)、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8 年6 月17日中市衛醫字第1080055186號函檢送之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行政裁處書(受處分人:林○○)、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8 年8 月2 日中市衛醫字第1080070030號函檢送之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行政裁處書(受處分人:林○○)、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8 年8 月23日中市衛醫字第1080084743號函檢送之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行政裁處書(受處分人:林○○)、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 年10月30日FDA 器字第1089036666號函(第549 頁)檢送之「" 中英" 肢體裝具(未滅菌)(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7303號)」產品查驗登記相關資料、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108 年10月21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80019463號函檢送中英國際義肢矯具有限公司申請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設立相關資料、衛生福利部醫事管理系統中英萬喜診所醫事人員查詢結果各1 份(見108 年度他字第5586號卷第3 至17、23至33、37至44、45、55至62、69至73、77至83、87至92、97至116 、127 、133至136 、147 、153 至158 、171 至173 、177 、183 至185 、189 、205 至218 、227 至231 、237 至243 、299 至390 、403 、413 至433 、437 至439 、443 至444 、447至449 、453 至456 、549 至569 、573 至595 頁)、本院108 年度聲搜字第1916號搜索票1 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搜索現場照片58張(見警卷第69至77、81至137 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見108 年度偵字第35207 號卷第453 頁)附卷可稽,是被告上開就違反醫師法、物理治療師法、過失傷害等犯行之自白核均與事實相符,均應堪採信。
㈡被告雖否認詐欺取財之犯行,並以前開情詞置辯,然查:
1.本案被告於聯合報、自由時報等平面媒體上刊登自己身穿白色醫袍之照片,廣告內容為中英萬喜診所、原台中中英外科醫院附設中英國際義肢矯具有限公司,並標榜免開刀矯正治療大拇指外翻、腦性麻痺、小兒麻痺、兒童X 型腳、O 型腳等畸型腳疾病,用以招攬不特定人前往該診所就醫,有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平面媒體監視計畫」108 年1 月4 日、108 年1 月25日、108 年1 月9 日、108 年2 月4 日、108 年2 月28日平面媒體廣告監視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見108年度他字第5586號卷第205 至218 、227 至231 、237 至243 頁),另中英萬喜診所外之外牆亦懸掛有上開廣告內容之看板,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8 年5 月14日工作稽查紀錄照片6 張在卷可考(見108 年度他字第5586號卷第17頁),且證人即中英萬喜診所護理師曾○○於偵查中證稱:伊曾經看過黃○○看診時,李○○只是在旁邊看,主講的都是黃○○,病患都叫黃○○院長,我們也都叫他院長等語(見108 年度偵字第35207 號卷第537 頁),證人即中英萬喜診所護理師吳○○於偵查中證稱:伊都叫黃○○施醫師,他牆上有掛醫師牌,但伊不確定是不是他本人,伊叫他施醫師,他也沒否認等語(見108 年度偵字第35207 號卷第642 頁),依上開所述,被告穿著白色醫袍刊登在平面媒體之廣告上及懸掛於該診所之外牆廣告上,並為上開醫療內容之廣告,且在診所內讓護理人員喚其為「施院長」、「施醫生」,此舉自足使到該診所就診之病患誤信其為合格之醫師。
2.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伊沒有跟病患講伊沒有醫師資格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39 頁)。而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病患O○○於偵查中證稱:被告自稱是診所院長,他說有研發一些治療拇指外翻方法,伊不知道他沒有醫師資格,做完之後伊覺得效果沒有很好等語(見109 年度交查字第1號卷第130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病患E○○於偵查中證稱:被告說他是施博士,當時進去時也沒有想他是不是醫師,因為外觀是診所,理所當然裡面就是醫師,當時黃○○也是穿醫師白袍,主觀上伊就覺得他是醫師,伊的部分只是沒有效果,伊有覺得他是在誆人等語(見109 年度交查字第1 號卷第136 至138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病患未○○於偵查中證稱:伊都叫被告施博士,不知道他是不是醫師,伊也不知道他是不是具有醫師資格等語(見109 年度交查字第1 號卷第143 、144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病患丙○○於偵查中證稱:伊是看自由時報去就診,就是廣告上的黃○○看診,診間有掛很多執照,不過是大陸的證書,伊當時心裡就有懷疑臺灣有承認嗎,伊不知道他在臺灣沒有醫師資格,被告處理後沒有效果,之後有到屏東的醫院就醫等語(見109 年度交查字第1 號卷第159 至161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病患丑○○於偵查中證稱:看報紙廣告就診,被告自稱醫生,我們也叫他醫師,但不知道他是否具有醫師資格,被告處理後沒有效果等語(見109 年度交查字第1 號卷第175 、177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病患亥○○於偵查中證稱;看報紙廣告就診,看診前被告有自我介紹說是黃○○院長,他有自稱醫生,都是他在幫伊看診,伊不知道他未有合格醫師資格,被告處理後沒有什麼效果等語(見109 年度交查字第1 號卷第179 、180 、182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病患宙○○於偵查中證稱:看報紙廣告就診,他們都稱被告是院長,伊不清楚被告是否未有合格醫師資格,被告處理後伊覺得沒有療效等語(見109 年度交查字第1 號卷第187 至189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病患癸○○於偵查中證稱:看報紙廣告就診,他們都稱被告是院長,伊不清楚被告是否未有合格醫師資格,被告處理後沒有療效,紅腫2 個星期等語(見109 年度交查字第1 號卷第187 至189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病患寅○○於偵查中證稱:看報紙廣告就診,被告自稱是院長,伊不知道被告沒有醫師資格,被告有說之前在某醫院工作,還說以前都是幫小兒麻痺的人治療,被告處理後沒有療效等語(見109 年度交查字第1 號卷第191 至193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病患F○○於偵查中證稱:伊去看診時,被告自稱是院長,別人也叫他院長,伊不知道他在臺灣沒有合格的醫師執照,被告處理後沒有療效等語(見109 年度交查字第1 號卷第162 、164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病患子○○於偵查中證稱:看報紙廣告就診,被告自稱是院長,伊覺得他就是醫生,被告處理後也沒有完全好,如果知道被告沒有醫師資格,應該就不會給他看等語(見109 年度交查字第1 號卷第199 至202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病患J○○於偵查中證稱:看報紙廣告就診,被告說他是博士,伊不知道他沒有醫師資格,伊是看診療室上掛了5 、6 個證照,以為被告有醫師資格,被告處理後沒有效果等語(見109 年度交查字第1 號卷第205 、206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病患巳○○於偵查中證稱:看報紙廣告就診,伊稱呼被告「醫生」,伊不知道被告是不是合格醫師,被告處理後伊拇指外翻的情況沒有改善等語(見109 年度交查字第1 號卷第209 至211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病患午○○於偵查中證稱:看報紙廣告就診,伊稱被告施院長,伊不知道被告是否合格醫師等語(見109 年度交查字第1 號卷第213 、214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病患申○○於偵查中證稱:看報紙廣告就診,被告說他是施博士,伊看到診所內掛的照片,有跟大陸那邊的醫院人員合照,伊就相信被告是醫師,被告有給伊名片,名片上寫他是醫學博士等語(見109 年度交查字第1 號卷第223 、224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病患R○○於偵查中證稱:看臺灣大道上廣告就診,被告說他是院長,診所內的員工都叫他院長,一開始伊不知道被告沒有醫師資格,印象中被告有向伊表示他在臺灣曾擔任過外科醫師,被告處理後沒有療效,伊感覺被騙了等語(見109 年度交查字第1 號卷第233 至235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病患S○於偵查中證稱:看報紙廣告就診,伊都叫被告院長,被告有說他醫了好多在大陸的,也有說自己是醫師,醫好很多人,被告處理後伊覺得用了沒有什麼效果,伊有覺得被騙等語(見109 年度交查字第1 號卷第237 至239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病患N○○於偵查中證稱:看報紙廣告就診,伊稱被告醫生,被告處理後沒有改善,穿比較緊的鞋子跟以前一樣會痛等語(見109 年度交查字第1 號卷第364 、365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病患地○○於偵查中證稱:看報紙廣告就診,被告說他是施博士,說他矯正拇指外翻方面有取得專利,被告處理後沒有比較好,治療後痛了好幾個月等語(見109 年度交查字第1 號卷第369 、371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病患壬○○於偵查中證稱:看報紙廣告就診,伊都叫被告施主任,伊不知道被告沒有臺灣的醫師資格,如果知道被告沒有醫師執照就不會讓他看診等語(見109 年度交查字第1 號卷第376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病患辛○○於偵查中證稱:看臺灣大道上廣告就診,被告自稱他是施醫師,伊有問他有沒有醫師資格,被告說有合法,他還跟伊說在精誠路開了10幾年了,被告處理後沒有好,跟沒有做一樣,伊有覺得被騙等語(見109 年度交查字第1 號卷第386 、387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病患丁○○於偵查中證稱:看報紙廣告就診,裡面的護士小姐都叫被告院長,伊就跟著叫院長,伊不知道被告沒有合格醫師執照,被告處理後沒有改善,有惡化、發炎等語(見109 年度交查字第1 號卷第399 至401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病患L○○於偵查中證稱:看報紙廣告就診,伊都稱呼被告醫師,被告自稱是博士,伊不知道被告沒有醫師執照,被告處理後沒有療效等語(見109年度交查字第1 號卷第403 至405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病患B○○於偵查中證稱:看報紙廣告就診,聽小姐都稱呼被告院長,伊也跟著叫院長,伊不知道被告有無合格醫師資格等語(見109 年度交查字第1 號卷第407 、408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7所示之病患戊○○於偵查中證稱:經過中港路看到招牌去就診,伊都叫被告施主任,伊不知道被告沒有臺灣合格的醫師執照等語(見109 年度交查字第1 號卷第413 、414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8所示之病患D○○於偵查中證稱:看報紙廣告就診,伊都叫被告院長,被告也自稱是院長,伊不知道被告沒有醫生資格等語(見109 年度交查字第1 號卷第423 、424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9所示之病患I○○於偵查中證稱:看報紙廣告就診,伊都稱呼被告施醫師,被告也是穿醫師白袍,伊不知道被告沒有合格的醫師資格等語(見109 年度交查字第1 號卷第427、428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30所示之病患卯○○於偵查中證稱:看報紙廣告就診,伊叫被告醫生,伊不知道被告有沒有醫師執照,被告處理後一點效果都沒有等語(見109 年度交查字第1 號卷第431 至433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31所示之病患H○○於偵查中證稱:看報紙廣告就診,被告自稱是院長,伊也叫被告院長,伊後來才知道被告未有合格醫師資格,被告處理後伊第二趾腳趾頭變形等語(見109 年度交查字第1 號卷第435 至437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32所示之病患戌○○於偵查中證稱:看報紙廣告就診,伊都稱呼被告施博士或院長,伊不知道被告沒有合格的醫師執照等語(見109 年度交查字第1 號卷第441 、442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33所示之病患Q○○於偵查中證稱:看路邊廣告看板就診,被告自稱是施醫師或院長,伊也是叫他施醫師或院長,伊不知道他沒有醫師資格,被告處理後沒有療效,有一點點後遺症,大拇指天氣變會有點痛等語(見109 年度交查字第1 號卷第447 至449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病患辰○○於偵查中證稱:看報紙廣告就診,伊以為被告是醫師,被告有給伊名片,有大陸醫院受訓的資料,裡面的人好像都叫他院長,伊後來回診時有懷疑他沒有醫師資格,伊覺得被告有誇大療效,收費又高,沒什麼療效,所以有被騙的感覺等語(見109 年度交查字第1 號卷第451 至453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35所示之病患V○○○於偵查中證稱:看報紙廣告就診,伊都叫被告院長,護士也叫他院長,伊不知道被告沒有醫師資格,被告處理後沒有效,越弄越彎等語(見109 年度交查字第1 號卷第455 至457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36所示之病患M○○於陳報狀陳稱:伊確實在108年8 月12日到過黃○○醫生診所做了拇指外翻手術,至今拇指外翻情況並未得到全然醫治等語(見108 年度偵字第35207 號卷第521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37所示之病患U○○於偵查中證稱:看報紙廣告就診,大家都叫被告院長,伊不知道被告沒有醫師執照,伊看被告穿白袍,如果知道被告沒有醫生資格,伊不敢讓被告看診等語(見109 年度交查字第1 號卷第459 、460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38所示之病患A○○於偵查中證稱:看廣告就診,伊稱被告施院長,因為大家都這樣叫他,裡面員工也是這樣叫他,被告有自稱外科醫師,發明拇指外翻免開刀專利,免開刀就可以治療,診所內牆壁上有很多醫師跟他合照的照片,伊就想當然認為被告是合格醫師,被告處理後沒有效果,還導致傷口惡化,爛到可以看到腳骨頭等語(見109 年度交查字第1 號卷第464 至46 6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39所示之病患己○○於偵查中證稱:看廣告看板就診,伊稱被告院長,被告也自稱是院長,他牆上有許多證照,伊以為他有醫生資格,如果知道被告沒有醫生資格,伊不會讓被告看診等語(見109 年度交查字第1 號卷第493 、494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0所示之病患C○○於警詢時證稱:伊於107 年12月在網路上搜尋到中英萬喜診所,才前往該診所就診,是黃○○院長接待,也是黃○○院長本人看診,被告告知經過他治療後,腳就會很有力,但治療後事實上腳還是沒有力,治療都沒有效果,感覺到更差,所以感覺到受騙了等語(見108 年度偵字第35207號卷第60至63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1所示之病患宇○○於偵查中證稱:看報紙廣告就診,被告沒有說他有醫師證照,被告說沒問題一定幫忙治好,伊覺得治療沒有改善等語(見109 年度他字第6833號卷第96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2所示之病患甲○○於偵查中證稱:護士叫被告院長,被告說他有醫師牌,說他專門在大醫院開刀,伊是看臺灣大道的廣告看板就診,治療都沒有效等語(見109 年度他字第6833號卷第77至79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3所示之病患G○○於偵查中證稱:護士稱呼被告院長,伊不知道被告有無醫師執照,伊是在重陽橋上看到廣告看板就診,上面說不用開刀,看板上有黃○○穿醫師袍的照片,治療都沒有好轉等語(見109 年度他字第6833號卷第86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4所示之病患庚○○於偵查中證稱:護士稱呼被告施醫師、施院長,治療時伊認為被告是醫師,他牆上有掛醫師證明,口頭也有跟伊說有醫師執照、大陸醫師執照,中西醫執照都有,治療一直沒有好轉等語(見109 年度他字第6833號卷第70頁)。
3.按不具醫師資格者,擅自執行醫療業務,是否亦觸犯詐欺罪名,應視具體情形決之,如其醫術確有合格醫師之一般醫療水準或其秘方確實具有療效,而病患明知其無醫師資格仍然願意就診並支付醫療費用時,因無施用詐術使病患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情形,其行為除違反醫師法第28條外,並不另構成詐欺罪名;如其醫術低劣,竟假冒醫師之名義,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以低劣之醫療品質,冒充合格醫師之醫療品質,使病患陷於錯誤而就診,以詐取不相當之醫療費用時,其行為除違反醫師法第28條外,自亦應負詐欺罪責(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要旨參照)。本案被告穿著白色醫袍刊登在平面媒體之廣告上及懸掛於該診所之外牆廣告上,並為上開醫療內容之廣告,且在診所內讓護理人員喚其為「施院長」、「施醫生」,此舉自足使到該診所就診之病患誤信其為合格之醫師,已如前述,且被告未明確告知就診之病患其在我國並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再依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至9 、11至22、24至44所示之病患所述,均誤信被告具合法之醫師資格而至該診所就診,且多數病患經被告治療後均沒有療效、未見改善、甚至有惡化之情況,被告顯不具有相當醫療水準,卻假冒醫師之名義,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使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11至22、24至44所示之病患陷於錯誤,以為被告係合法之醫師且確有醫治能力,而交付醫療費用,被告因而詐得財物,依上開說明,其所為自該當刑法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被告上開否認詐欺取財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違反醫師法、物理治療師法、過失傷害及詐欺取財等犯行,均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黃○○所為,係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附表一編號1 至44所示病患部分)、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 至9 、11至22、24至44所示病患部分)及同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附表一編號38所示之病患A○○部分)。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1所示病患F○○部分另涉犯物理治療師法第32條第1 項之未取得物理治療師資格而執行物理治療業務罪嫌,然按然物理治療師之業務行為本係醫療行為之一,且依物理治療師法第12條第2 項及同法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醫師本得指示物理治療人員執行物理治療業務,是由醫師本人執行物理治療業務,自當為法所許,被告對附表一編號11所示病患F○○為物理治療之行為,亦屬於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醫療業務,其不具醫師及物理治療師之資格,仍執行此一物理治療之業務,當論以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罪為已足,至物理治療師法第32條第1 項之未取得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之資格而執行物理治療業務罪,應限於業經醫師開具診斷、照會或醫囑後之物理治療行為,始有適用,是依上開說明,就附表一編號11所示病患F○○部分,自不另論以物理治療師第32條第1 項之罪名,附此敘明。
㈡按醫師法第28條所謂之「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者而言,乃以延續之意思,反覆實行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當然包含多數之行為,是該條所謂之執行醫療業務,立法本旨即包含反覆、延續執行醫療行為之意,故縱多次為眾病患為醫療行為,雖於各次醫療行為完成時,即已構成犯罪,然於刑法評價上,則以論處單純一罪之集合犯為已足(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16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案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 至44所示時間,為附表一編號1 至44所示之病患為該等多次醫療行為,係以反覆、延續執行醫療行為之意而為,揆諸開說明,應認被告違反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行為係集合犯,僅論以非法執行醫療業務一罪。
㈢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被告上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犯行,與其就附表一編號1 至9 、11至22、24至44所示病患之詐欺取財犯行及就附表一編號38所示病患A○○之過失傷害犯行,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論以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09 年度偵字第29026 號,即附表一編號41至44所示病患宇○○、甲○○、G○○、庚○○部分),與本案經檢察官起訴部分有集合犯、想像競合犯之實質上一罪、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併附此敘明。
㈤爰審酌醫師法嚴格禁止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之人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並對違反者處以刑事處罰,其目的除保障合法取得醫師資格之人執業權益外,更係保障社會大眾得以在安全無虞之醫療環境下,接受經過國家嚴格培訓篩選而取得合法資格醫師之醫療服務,並確保醫療體系健全與發展,從而任意破壞上開制度者,其惡性及對病患權益所生危害自屬重大,被告明知其不具醫師資格,不得實施醫療業務,竟為圖己利,為他人非法診察,足以影響醫療秩序及他人身體健康,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另被告犯後坦承部分犯行之態度,且於本院審理時已與如附表一編號2 、5 、9 、13、14、17、20至22、24至28、31至33、35、37、38所示之病患達成調解,有各該調解程序筆錄存卷足參(見本院調解卷第265 、303 、315 、318 、326 、329 、333 、339 、341 頁),並自行與如附表一編號1 、18、34、44所示之病患達成和解,有各該和解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71、73、77、791 頁),復斟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稱是湖南中藥大學博士生、有大陸的醫師資格、目前無業靠社會局救濟、不需扶養他人之智識程度、經濟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21所示之物,供本案違反醫師法所用之物,且均為被告所有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㈡第50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所示之手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扣案手機係診所公用,不是伊私人的等語(見本院卷㈡第50頁),且尚乏證據證明該手機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因非法執行醫療業務而向如附表一編號1 至44所示之病患,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 至44所示之診療費,係被告違反醫師法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且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公訴意旨就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病患子○○部分,認被告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 個月內為之;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此部分被訴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依起訴書看診時間所載係於「107 年11月起多次,病歷表記載107 年11月27日、12月6 日、7 日、8 日」,則告訴人子○○在該時已知悉被告對其為業務過失傷害之犯行,然告訴人子○○於109 年3 月3日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始以言詞稱要對黃○○提出告訴等語(見109 年度交查字第1 號卷第202 頁),則告訴人子○○於109 年3 月3 日提出業務過失傷害告訴之時,顯已逾6 個月之告訴期間,揆諸前開說明,本應就被告此部分被訴業務過失部分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六、公訴意旨另就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病患T○○部分,認被告涉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嫌;就如附表一編號46所示之病患乙○○部分,認被告涉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嫌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然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病患T○○於偵查中證稱:伊只去那裡1 次,沒有回診過,因為醫生說沒有很大關係,所以沒有開刀,也沒有收費,被告看診很客氣,說伊的狀況是小意思不用處理,沒有做診斷治療,不用收費,可以直接回去,也沒有開藥給伊等語(見109 年度交查字第1 號卷第151 、152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6所示之病患乙○○於偵查中證稱:伊印象中去過3 次,是在107 年間去看診的,幫伊看診的人叫伊坐著,並把腳抬起來給他看,並用手機拍伊的腳,且拿義肢照片給伊看,都沒有對伊做任何治療,伊覺得他一點都不專業,所以去3 次後就沒有再去了,去看診3 次都沒有開立藥物,也都沒有收費等語(見109 年度交查字第1 號卷第155 至156 頁)。依證人T○○、乙○○上開所述,被告並未對證人T○○、乙○○2 人為醫療之行為,或對證人乙○○施用詐術,而證人T○○、乙○○2 人亦均未支付任何醫療費用,且卷內除證人T○○、乙○○2 人前揭陳述外,復乏其他證據足認被告有此部分違反醫師法或詐欺取財之犯行,此部分尚有合理懷疑之處,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是此部分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醫師法第28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4 條前段、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聖民提起公訴,檢察官廖育賢移送併辦,檢察官P○○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病患姓名│ 診療時間 │ 醫療行為 │ 診療費 │ 證據出處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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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O○○ │107年9月起約就│O○○因雙腳拇指外│8萬8,000 元 │1.被害人O○○於偵查│
│ │ │診10次(病歷表│翻就診,於診所地下│ │ 中之指述(109交查1│
│ │ │記載:107年10 │室治療床上接受治療│ │ 卷P129-132)。 │
│ │ │月12日、107年1│,將腳伸入布簾內,│ │2.被害人O○○病歷表│
│ │ │0月15日、107年│由黃○○於布簾內施│ │ 1份(不公開資料卷-│
│ │ │10月17日、107 │打肉毒桿菌、操作儀│ │ 107年已治療患者名 │
│ │ │年11月7日、107│器拉扯雙腳拇指進行│ │ 冊P7)。 │
│ │ │年11月19日) │矯正,治療行為結束│ │ │
│ │ │ │後,黃○○再以紗布│ │ │
│ │ │ │、鐵片包紮傷口、開│ │ │
│ │ │ │立藥物、提供固定器│ │ │
│ │ │ │配戴並進行固定器使│ │ │
│ │ │ │用方式之指導。 │ │ │
├──┼────┼───────┼─────────┼──────┼──────────┤
│ 2 │E○○ │就醫時間明細記│E○○因腳拇指外翻│8萬8,000 元 │1.被害人E○○於偵查│
│ │ │載:107年10月2│就診,由被告黃○○│ │ 中之指述(109交查1│
│ │ │2日、107年10月│以儀器掃瞄腳部,說│ │ 卷P135-138)。 │
│ │ │23日 │明收費標準後,於診│ │2.被害人E○○提出之│
│ │ │ │所地下室治療床上接│ │ 就醫時間明細、就醫│
│ │ │ │受治療,將腳伸入布│ │ 費用明細各1份(109│
│ │ │ │簾內,由黃○○與另│ │ 交查1卷P139、141)│
│ │ │ │1 名醫師(病歷記載│ │ 。 │
│ │ │ │醫師為陳○○)於布│ │3.被害人E○○病歷表│
│ │ │ │簾內施打麻藥、操作│ │ 1份(不公開資料卷-│
│ │ │ │儀器扳動腳趾,治療│ │ 107年已治療患者名 │
│ │ │ │結束後,黃○○有提│ │ 冊P11-13)。 │
│ │ │ │供模型配戴。 │ │ │
├──┼────┼───────┼─────────┼──────┼──────────┤
│ 3 │未○○ │107年10月起約 │未○○因腳拇指外翻│15萬元 │1.被害人未○○於偵查│
│ │ │就診5、6次(病│就診,由陳○○醫師│ │ 中之指述(109交查1│
│ │ │歷表記載:107 │於診所1樓評估後至 │ │ 卷P143-146)。 │
│ │ │年10月27日) │診所地下室治療床上│ │2.被害人未○○病歷表│
│ │ │ │接受治療,將腳伸入│ │ 1份(不公開資料卷-│
│ │ │ │布簾內,由黃○○於│ │ 107年已治療患者名 │
│ │ │ │布簾內操作儀器扳開│ │ 冊P17)。 │
│ │ │ │腳趾進行矯正,治療│ │ │
│ │ │ │結束後,黃○○有開│ │ │
│ │ │ │立消炎藥並提供矯正│ │ │
│ │ │ │器配戴。 │ │ │
├──┼────┼───────┼─────────┼──────┼──────────┤
│ 4 │丙○○ │107年起約就診4│丙○○因左腳趾內縮│8萬元 │1.被害人丙○○於偵查│
│ │ │、5次(病歷表 │彎曲就診,由被告施│ │ 中之指述(109交查1│
│ │ │記載:107年11 │萬喜將硬木板置於腳│ │ 卷P159-161)。 │
│ │ │月6日) │底,以膠帶纏繞固定│ │2.被害人丙○○所提出│
│ │ │ │,亦曾於診所地下室│ │ 之107年11月8日收據│
│ │ │ │治療床上接受治療,│ │ 影本1張(109交查1 │
│ │ │ │將腳伸入布簾內,由│ │ 卷P167)。 │
│ │ │ │黃○○於布簾內進行│ │3.被害人丙○○病歷表│
│ │ │ │矯正,治療行為結束│ │ 1份(不公開資料卷-│
│ │ │ │後,黃○○有開立藥│ │ 107年已治療患者名 │
│ │ │ │物供其服用。 │ │ 冊P31)。 │
├──┼────┼───────┼─────────┼──────┼──────────┤
│ 5 │丑○○ │107年起約就診 │丑○○因雙腳拇指外│10萬元(被害│1.被害人丑○○於偵查│
│ │ │10次(病歷表記│翻就診,由1名女性 │人丑○○於偵│ 中之指述(109交查1│
│ │ │載:107年11月1│助手於診所1樓以儀 │查中稱:約10│ 卷P175-178)。 │
│ │ │4日、107年11月│器固定腳趾後,於診│萬元等語,而│2.被害人丑○○病歷表│
│ │ │16日) │所地下室治療床上接│病歷表記載:│ 1份(不公開資料卷-│
│ │ │ │受治療,將腳伸入布│總價158,000 │ 107年已治療患者名 │
│ │ │ │簾內,由黃○○於布│元,被害人吳│ 冊P39-40)。 │
│ │ │ │簾內操作儀器進行矯│素指於107 年│ │
│ │ │ │正,治療行為結束後│11月14日支付│ │
│ │ │ │,黃○○有開立藥物│定金5,000 元│ │
│ │ │ │、提供矯正器配戴並│,醫療費用依│ │
│ │ │ │進行矯正器使用方式│有利於被告之│ │
│ │ │ │之指導。 │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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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亥○○ │病歷表記載:10│亥○○因雙腳拇指外│7 萬5,000 元│1.被害人亥○○於偵查│
│ │ │7年11月17日、1│翻就診,由黃○○以│(被害人林芳│ 中之指述(109交查1│
│ │ │07年11月18日、│手調整腳拇指,開立│如於偵查中稱│ 卷P179-182)。 │
│ │ │107年11月23日 │藥物、提供護腳器配│:僅支付75,0│2.被害人亥○○提出之│
│ │ │ │戴並進行護腳器使用│00元,剩餘85│ 107年11月18日、107│
│ │ │ │方式之指導。 │,000未支付等│ 年11月23日收據影本│
│ │ │ │ │語,而病歷表│ 各1份(109交查1卷P│
│ │ │ │ │記載:15萬元│ 185)。 │
│ │ │ │ │,醫療費用依│3.被害人亥○○病歷表│
│ │ │ │ │有利於被告之│ 1份(不公開資料卷-│
│ │ │ │ │認定) │ 107年已治療患者名 │
│ │ │ │ │ │ 冊P43-44)。 │
├──┼────┼───────┼─────────┼──────┼──────────┤
│ 7 │宙○○ │107年11月間就 │宙○○因雙腳拇指外│7 萬5,000 元│1.被害人宙○○於偵查│
│ │ │診2次(病歷表 │翻就診,由被告施萬│(被害人姜登│ 中之指述(109交查1│
│ │ │記載:107年11 │喜評估腳趾外翻程度│美、癸○○偵│ 卷P187-190)。 │
│ │ │月18日) │後,於至診所地下室│查中均稱:姜│2.被害人宙○○病歷表│
│ │ │ │治療床上接受治療,│登美及癸○○│ 1份(不公開資料卷-│
│ │ │ │將腳伸入布簾內,由│合計支付75,0│ 107年已治療患者名 │
│ │ │ │黃○○於布簾內施打│00元) │ 冊P45-46)。 │
│ │ │ │麻藥、操作儀器進行│ │ │
│ │ │ │矯正、包紮傷口及上│ │ │
│ │ │ │石膏,過程中另有1 │ │ │
│ │ │ │名男性助手在場,治│ │ │
│ │ │ │療行為結束後,施萬│ │ │
│ │ │ │喜有開立藥物供其服│ │ │
│ │ │ │用。 │ │ │
├──┼────┼───────┼─────────┤ ├──────────┤
│ 8 │癸○○ │107年11月間就 │癸○○因雙腳拇指外│ │1.被害人癸○○於偵查│
│ │ │診2次(病歷表 │翻就診,由被告施萬│ │ 中之指述(109交查1│
│ │ │記載:107年11 │喜評估腳趾外翻程度│ │ 卷P187-190)。 │
│ │ │月18日) │、提出價目表供其參│ │2.被害人癸○○病歷表│
│ │ │ │考,並於診所地下室│ │ 1份(不公開資料卷-│
│ │ │ │治療床上接受治療,│ │ 107年已治療患者名 │
│ │ │ │將腳伸入布簾內,由│ │ 冊P47-48)。 │
│ │ │ │黃○○於布簾內施打│ │ │
│ │ │ │麻藥、操作儀器進行│ │ │
│ │ │ │矯正、包紮傷口及上│ │ │
│ │ │ │石膏,過程中另有1 │ │ │
│ │ │ │名男性助手在場,治│ │ │
│ │ │ │療行為結束後,施萬│ │ │
│ │ │ │喜有開立藥物供其服│ │ │
│ │ │ │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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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寅○○ │107 年11月18日│寅○○因左腳拇指外│7萬8,000 元 │1.被害人寅○○於偵查│
│ │ │、107 年11月25│翻就診,由黃○○塗│ │ 中之指述(109交查1│
│ │ │日107 年12月1 │抹藥膏待筋骨軟化後│ │ 卷P191-193)。 │
│ │ │日(病歷表記載│,以儀器扳動腳趾,│ │2.被害人寅○○病歷表│
│ │ │:107年11月18 │治療行為結束後,施│ │ 1份(不公開資料卷-│
│ │ │日、107年11月2│萬喜有開立藥物、提│ │ 107年已治療患者名 │
│ │ │5日) │供矯正器配戴並進行│ │ 冊P49-50)。 │
│ │ │ │矯正器使用方式之指│ │ │
│ │ │ │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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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天○○ │107年11月起就 │天○○因腳拇指外翻│7萬8,000 元 │1.被害人天○○於偵查│
│ │ │診2次,並住院1│就診,於診所治療床│ │ 中之指述(109交查1│
│ │ │至2週(病歷表 │上接受治療,將腳伸│ │ 卷P195-198)。 │
│ │ │記載:107年11 │入布簾內,由黃○○│ │2.被害人天○○病歷表│
│ │ │月19日、107年 │於布簾內塗抹麻藥、│ │ 1份(不公開資料卷-│
│ │ │11月30日、108 │操作儀器進行矯正,│ │ 107年已治療患者名 │
│ │ │年1月18日) │過程中另有1 名女性│ │ 冊P51-52)。 │
│ │ │ │助手在場協助,住院│ │ │
│ │ │ │期間,黃○○每天扳│ │ │
│ │ │ │動腳趾進行治療及換│ │ │
│ │ │ │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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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F○○ │107年10月起至1│F○○因小兒麻痺左│12萬3,000元 │1.告訴人F○○於警詢│
│ │(有提告)│08年3月間約就 │腳膝蓋無力就診,於│ │ 、偵查中之指述(10│
│ │ │診40次(就醫時│診所地下室治療床上│ │ 8他5586卷P649-653 │
│ │ │間明細記載:10│接受治療,將腳伸入│ │ 、109交查1卷P161-1│
│ │ │7年11月25日、1│布簾內,由1名年約 │ │ 64)。 │
│ │ │07年11月26日、│65歲之男性麻醉醫師│ │2.告訴人F○○提出之│
│ │ │107 年11月28日│(熊○○)施以全身│ │ 就醫時間明細、就醫│
│ │ │、107 年12月5 │麻醉後,再由黃○○│ │ 費用明細、107年12 │
│ │ │日、107 年12月│於布簾內進行矯正並│ │ 月7日收據影本各1份│
│ │ │7 日、107 年12│以鋼板支撐其左腳,│ │ (109交查1卷P169、│
│ │ │月11日、107 年│治療行為結束後,施│ │ 171、173)。 │
│ │ │12月13日、108 │萬喜有開立藥物供其│ │3.告訴人F○○病歷表│
│ │ │年1 月8 日、10│服用。 │ │ 1份(不公開資料卷-│
│ │ │8 年1 月15日、│ │ │ 107年已治療患者名 │
│ │ │108 年2 月5 日│ │ │ 冊P53-54)。 │
│ │ │,病歷表記載:│ │ │ │
│ │ │107 年11月20日│ │ │ │
│ │ │、107 年12月7 │ │ │ │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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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子○○ │107年11月起住 │子○○因腳拇指外翻│41萬元 │1.告訴人子○○於偵查│
│ │(有提告)│院1個月,並陸 │就診,於診所地下室│ │ 中之指述(109交查1│
│ │ │續回診多次(病│治療床上接受治療,│ │ 卷P199-203)。 │
│ │ │歷表記載:107 │由麻醉醫師(熊○○│ │2.告訴人子○○病歷表│
│ │ │年11月27日、10│)施以全身麻醉後,│ │ 1份(不公開資料卷-│
│ │ │7 年12月6 日、│再由黃○○以矯正器│ │ 107年已治療患者名 │
│ │ │107 年12月7 日│矯正腳拇指外翻,另│ │ 冊P55-56)。 │
│ │ │、107 年12月8 │有1 名醫師(病歷記│ │ │
│ │ │日) │載醫師為陳○○)、│ │ │
│ │ │ │2 名女性助手及施萬│ │ │
│ │ │ │喜之子在場,治療行│ │ │
│ │ │ │為結束後,黃○○以│ │ │
│ │ │ │繃帶固定骨頭,並開│ │ │
│ │ │ │立藥物供其服用,日│ │ │
│ │ │ │後因傷口診療不當造│ │ │
│ │ │ │成蜂窩性組織炎之傷│ │ │
│ │ │ │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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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J○○ │107年12月8日起│J○○因右腳無名指│3萬8,000元 │1.被害人J○○於偵查│
│ │ │就診多次(病歷│內彎變形就診,於診│ │ 中之指述(109交查1│
│ │ │表記載:107年1│所地下室治療床上接│ │ 卷P205-207)。 │
│ │ │2月8日) │受治療,將右腳伸入│ │2.被害人J○○病歷表│
│ │ │ │布簾後方機器內,由│ │ 1份(不公開資料卷-│
│ │ │ │黃○○於布簾內施打│ │ 107年已治療患者名 │
│ │ │ │肉毒桿菌、扳動腳趾│ │ 冊P63-64)。 │
│ │ │ │,治療行為結束後,│ │ │
│ │ │ │黃○○有開立藥物、│ │ │
│ │ │ │以輔助固定夾固定腳│ │ │
│ │ │ │趾,並進行固定夾使│ │ │
│ │ │ │用方式之指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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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巳○○ │107年12月16日 │巳○○因腳拇指外翻│5萬6,000元 │1.被害人巳○○於偵查│
│ │ │起住院3週,後 │就診,第1 次就診時│ │ 中之指述(109交查1│
│ │ │續回診1次(病 │即於診所住院3週, │ │ 卷P209-212)。 │
│ │ │歷表記載:107 │黃○○以固定板架住│ │2.被害人巳○○病歷表│
│ │ │年12月16日、10│外翻腳拇指再以紗布│ │ 1份(不公開資料卷-│
│ │ │7年12月25日) │纏繞,並開立中藥供│ │ 107年已治療患者名 │
│ │ │ │其服用,出院後曾回│ │ 冊P65-66)。 │
│ │ │ │診1 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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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午○○ │就醫時間明細記│午○○因腳趾外翻就│37萬4,000元 │1.被害人午○○於偵查│
│ │ │載:107年12月2│診,於診所地下室治│ │ 中之指述(109交查1│
│ │ │1日、107年12月│療床上接受治療,將│ │ 卷P213-216)。 │
│ │ │23日、107年12 │腳伸入布簾內,由施│ │2.被害人午○○提出之│
│ │ │月25日、108年1│萬喜於布簾內以儀器│ │ 就醫費用明細、就醫│
│ │ │月4日至18日住 │扳開腳趾進行矯正,│ │ 時間明細、107年12 │
│ │ │院2週、108年2 │治療行為結束後,施│ │ 月21日、107年12月2│
│ │ │月16日、108年4│萬喜有開立止痛藥供│ │ 3日、107年12月25日│
│ │ │月10日、108年5│其服用。 │ │ 收據影本各1份(109│
│ │ │月15日、108年7│ │ │ 交查1卷P217、219、│
│ │ │月13日、108年8│ │ │ 221)。 │
│ │ │月10日、108年9│ │ │3.被害人午○○病歷表│
│ │ │月21日、108年1│ │ │ 1份(不公開資料卷-│
│ │ │0月19日、108年│ │ │ 107年已治療患者名 │
│ │ │12月7日(病歷 │ │ │ 冊P67-69)。 │
│ │ │表記載:107年1│ │ │ │
│ │ │2月21日、107年│ │ │ │
│ │ │12月23日、107 │ │ │ │
│ │ │年12月25日、10│ │ │ │
│ │ │7年12月30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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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申○○ │107年12月31日 │申○○因雙腳拇指外│37萬6,000元 │1.被害人申○○於偵查│
│ │ │起約就診6、7次│翻就診,由黃○○塗│ │ 中之指述(109交查1│
│ │ │(病歷表記載:│抹麻藥後,以機器將│ │ 卷P223-225)。 │
│ │ │107 年12月31日│筋撥開進行矯正,治│ │2.被害人申○○提出之│
│ │ │、108 年1 月6 │療行為結束後,施萬│ │ 中英萬喜診所診斷證│
│ │ │日) │喜有開立藥物、提供│ │ 明書、108年1月6日 │
│ │ │ │固定器配戴並進行固│ │ 、108年1月9日收據 │
│ │ │ │定器穿戴方式之指導│ │ 影本各1份(109交查│
│ │ │ │。 │ │ 1卷P227-231)。 │
│ │ │ │ │ │3.被害人申○○病歷表│
│ │ │ │ │ │ 1份(不公開資料卷-│
│ │ │ │ │ │ 107年已治療患者名 │
│ │ │ │ │ │ 冊P7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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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R○○ │108年年初起至 │R○○因腳拇指外翻│0 元(被害人│1.被害人R○○於偵查│
│ │ │同年4、5月間約│就診,於診所地下室│R○○於偵查│ 中之指述(109交查1│
│ │ │就診10餘次(病│治療床上接受治療,│中稱:診療費│ 卷P233-236)。 │
│ │ │歷表記載:108 │將腳伸入布簾內,由│15萬元,被告│2.被害人R○○病歷表│
│ │ │年1月7日) │黃○○於布簾內施打│已退還,伊確│ 、中英外科醫院矯正│
│ │ │ │肉毒桿菌、操作儀器│實有收到等語│ 同意書各1份(不公 │
│ │ │ │進行矯正、包紮及上│,見109交查1│ 開資料卷-108年已治│
│ │ │ │石膏,過程中另有1 │卷P235) │ 療患者名冊P3-5)。│
│ │ │ │名女性助手及黃○○│ │ │
│ │ │ │之子在場,治療行為│ │ │
│ │ │ │結束後,告黃○○有│ │ │
│ │ │ │開立藥物供其服用,│ │ │
│ │ │ │並教導其如何固定石│ │ │
│ │ │ │膏板。 │ │ │
├──┼────┼───────┼─────────┼──────┼──────────┤
│ 18 │S○ │108年1月21日起│S○因左腳腳趾捲曲│34萬元 │1.被害人S○於偵查中│
│ │ │就診多次,期間│就醫,於診所地下室│ │ 之指述(109交查1卷│
│ │ │住院3、4天(病│治療床上接受治療,│ │ P237-240)。 │
│ │ │歷表記載:108 │將腳伸入布簾內,由│ │2.被害人S○病歷表、│
│ │ │年1月21日、108│黃○○於布簾內打針│ │ 中英外科醫院矯正同│
│ │ │年1月22日) │、操作儀器進行矯正│ │ 意書各1份(不公開 │
│ │ │ │,並以繃帶纏繞固定│ │ 資料卷-108年已治療│
│ │ │ │,治療行為結束後,│ │ 患者名冊P7-10)。 │
│ │ │ │黃○○有開立消炎藥│ │ │
│ │ │ │供其服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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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N○○ │108年2月21日起│N○○因腳趾外翻就│3萬元 │1.被害人N○○於偵查│
│ │ │就診3次(病歷 │診,於診所地下室治│ │ 中之指述(109交查1│
│ │ │表記載:108年2│療床上接受治療,將│ │ 卷P363-366)。 │
│ │ │月21日、108年2│腳伸入布簾內,由施│ │2.被害人N○○病歷表│
│ │ │月22日、108 年│萬喜於布簾內進行矯│ │ 1份(不公開資料卷 │
│ │ │2 月28日) │正,並以膠帶將腳大│ │ -108年已治療患者名│
│ │ │ │拇指與第2 指綑綁固│ │ 冊P17-18)。 │
│ │ │ │定,治療行為結束後│ │ │
│ │ │ │,黃○○有開立消炎│ │ │
│ │ │ │藥供其服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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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地○○ │108年3月1日起 │地○○因雙腳拇指外│59萬元 │1.被害人地○○於偵查│
│ │ │約就診7、80次 │翻就診,於診所地下│ │ 中之指述(109交查1│
│ │ │(病歷表記載:│室治療床上接受治療│ │ 卷P369-372)。 │
│ │ │108年3月1日、1│,將腳伸入布簾內,│ │2.被害人地○○提出之│
│ │ │08年3月2日、10│由黃○○於布簾內塗│ │ 108年3月4日收據影 │
│ │ │8年3月4日) │抹肉毒桿菌、操作儀│ │ 本1張(109交查1卷P│
│ │ │ │器矯正、包紮及上石│ │ 373)。 │
│ │ │ │膏,治療行為結束後│ │3.被害人地○○病歷表│
│ │ │ │,黃○○有開立消炎│ │ 1份(不公開資料卷-│
│ │ │ │藥、止痛藥供其服用│ │ 108年已治療患者名 │
│ │ │ │。 │ │ 冊P2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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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壬○○ │就醫時間明細記│壬○○因踮腳尖及膝│39萬元(被害│1.被害人壬○○於偵查│
│ │ │載:108年3月3 │關節變形就診,經施│人壬○○於偵│ 中之指述(109交查1│
│ │ │日、108年6月20│萬喜評估後,於診所│查中稱:約40│ 卷P375-379)。 │
│ │ │日起住院1 個月│地下室治療床上接受│萬元等語,其│2.被害人壬○○之父親│
│ │ │、108 年8 月4 │開刀治療,將腳伸入│所提出之就醫│ 江宥宏提出之就醫費│
│ │ │日、108 年8 月│布簾內,經麻醉醫師│費用明細記載│ 用明細、就醫時間明│
│ │ │18日、108 年9 │施以全身麻醉後,由│為42萬5,000 │ 細各1份(109交查1 │
│ │ │月1 日、108 年│黃○○進行開刀,術│元,診所費用│ 卷P381、384)。 │
│ │ │9 月22日、108 │後並以石膏板固定患│收據為39萬元│3.被害人壬○○病歷表│
│ │ │年10月20日、10│部,過程中除黃○○│,醫療費用依│ 、中英萬喜診所診斷│
│ │ │8 年11月24日、│外,另有1 名醫師、│有利於被告之│ 證明書、費用收據、│
│ │ │108 年12月22日│1 名麻醉師在場(病│認定) │ 病理報告書各1份( │
│ │ │ │歷記載醫師為林○○│ │ 不公開資料卷-108年│
│ │ │ │、陳○○),並於診│ │ 已治療患者名冊P23-│
│ │ │ │所住院1 個月,出院│ │ 27)。 │
│ │ │ │後仍定期回診接受治│ │ │
│ │ │ │療,期間黃○○有開│ │ │
│ │ │ │立藥物、提供矯正鞋│ │ │
│ │ │ │穿戴,並進行矯正鞋│ │ │
│ │ │ │穿戴方式之指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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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辛○○ │108年3月26日起│辛○○因腳拇指外翻│2萬元 │1.被害人辛○○於偵查│
│ │ │就診多次(病歷│就診,於診所地下室│ │ 中之指述(109交查1│
│ │ │表記載:108年3│治療床上接受治療,│ │ 卷P385-387)。 │
│ │ │月26日) │將腳伸入布簾內,由│ │2.被害人辛○○病歷表│
│ │ │ │黃○○於布簾內進行│ │ 、廣告宣傳同意書、│
│ │ │ │矯正、以鐵片固定,│ │ 信用卡簽帳單各1份 │
│ │ │ │治療行為結束後,施│ │ (不公開資料卷-108│
│ │ │ │萬喜有開立藥物並提│ │ 年已治療患者名冊P │
│ │ │ │供矯正器配戴。 │ │ 2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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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酉○○○│108年4月11日起│酉○○○因腳拇指外│69萬2,000 元│1.被害人酉○○○於偵│
│ │ │住院1週,並陸 │翻就診,於診所地下│(被害人李蕭│ 查中之指述(108偵 │
│ │ │續回診多次 │室治療床上接受治療│○○於偵查中│ 35207卷P307-310、1│
│ │ │ │,將腳伸入布簾內,│稱:繳了76萬│ 09交查1卷P391-394 │
│ │ │ │由黃○○操作儀器、│8,000元等語 │ )。 │
│ │ │ │扳開腳趾進行矯正,│,病歷表上記│2.被害人酉○○○提出│
│ │ │ │過程中另有2 名醫師│載總共74萬4,│ 之108年2月12日第一│
│ │ │ │在場(病歷記載醫師│000元,院長 │ 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
│ │ │ │為林○○),治療行│優待為69萬2,│ 回條、收據影本各1 │
│ │ │ │為結束後,黃○○有│000元,醫療 │ 張(108偵35207卷P3│
│ │ │ │開立藥物供其服用。│費用依有利於│ 13、109交查1卷P395│
│ │ │ │ │被告之認定)│ )。 │
│ │ │ │ │ │3.被害人酉○○○病歷│
│ │ │ │ │ │ 表、廣告宣傳同意書│
│ │ │ │ │ │ 各1份(不公開資料 │
│ │ │ │ │ │ 卷-108年已治療患者│
│ │ │ │ │ │ 名冊P4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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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丁○○ │108年4月14日起│丁○○因雙腳大拇指│3萬元 │1.被害人丁○○於偵查│
│ │ │約就診4次(病 │外翻就診,於診所地│ │ 中之指述(109交查1│
│ │ │歷表記載:108 │下室治療床上接受治│ │ 卷P399-402)。 │
│ │ │年4月14日) │療,將腳伸入布簾內│ │2.被害人丁○○病歷表│
│ │ │ │,由黃○○於布簾內│ │ 1份(不公開資料卷-│
│ │ │ │施打麻醉藥、進行矯│ │ 108年已治療患者名 │
│ │ │ │正,並以固定板及膠│ │ 冊P47-48)。 │
│ │ │ │帶固定腳拇指,過程│ │ │
│ │ │ │中另有1 名女性助手│ │ │
│ │ │ │在場,治療行為結束│ │ │
│ │ │ │後,黃○○有開立藥│ │ │
│ │ │ │物供其服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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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L○○ │108年5月3日起 │L○○因腳拇指外翻│19萬6,000元 │1.被害人L○○於偵查│
│ │ │約就診4、5次(│就診,第1 次就診時│ │ 中之指述(109交查1│
│ │ │病歷表記載:10│,除黃○○外,另有│ │ 卷P403-406)。 │
│ │ │8年5月3日) │1 名醫師問診(病歷│ │2.被害人L○○病歷表│
│ │ │ │記載醫師為陳○○)│ │ 1份(不公開資料卷-│
│ │ │ │,後於診所地下室治│ │ 108年已治療患者名 │
│ │ │ │療床上接受治療,將│ │ 冊P49-50)。 │
│ │ │ │腳伸入布簾內,由施│ │ │
│ │ │ │萬喜於布簾內施打麻│ │ │
│ │ │ │醉藥、進行矯正,治│ │ │
│ │ │ │療行為結束後,施萬│ │ │
│ │ │ │喜有開立藥物並提供│ │ │
│ │ │ │矯正器配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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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B○○ │108年5月23日起│B○○因腳拇指外翻│13萬6,000元 │1.被害人B○○於偵查│
│ │ │約就診3、4次(│就診,於診所地下室│ │ 中之指述(109交查1│
│ │ │病歷表記載:10│治療床上接受治療,│ │ 卷P407-410)。 │
│ │ │8年5月23日) │將腳伸入布簾內,由│ │2.被害人B○○提出之│
│ │ │ │黃○○於布簾內操作│ │ 108年5月24日郵政跨│
│ │ │ │儀器扳開腳趾進行矯│ │ 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 │
│ │ │ │正,並以黏布及矯正│ │ 張(109交查1卷P411│
│ │ │ │器固定腳趾,治療行│ │ )。 │
│ │ │ │為結束後,黃○○有│ │3.被害人B○○病歷表│
│ │ │ │開立藥物供其服用。│ │ 1份(不公開資料卷 │
│ │ │ │ │ │ -108年已治療患者名│
│ │ │ │ │ │ 冊P63-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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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戊○○ │107年4、5月起 │戊○○因小兒麻痺腳│20萬7,000元 │1.被害人戊○○於偵查│
│ │ │至108年3、4月 │無力就診,於診所地│ │ 中之指述(109交查1│
│ │ │間就診多次 │下室治療床上接受治│ │ 卷P413-416)。 │
│ │ │ │療,將腳伸入布簾內│ │2.被害人戊○○提出之│
│ │ │ │,由黃○○於布簾內│ │ 就醫費用明細、107 │
│ │ │ │操作儀器,並以支架│ │ 年6月23日、107年6 │
│ │ │ │固定膝蓋進行矯正,│ │ 月26日收據、107年6│
│ │ │ │過程中另有1 名助手│ │ 月1日郵政入戶匯款 │
│ │ │ │在場,治療行為結束│ │ 申請書各1張(109交│
│ │ │ │後,黃○○有開立藥│ │ 查1卷P417-421)。 │
│ │ │ │物、提供鐵板支架配│ │3.被害人戊○○病歷表│
│ │ │ │戴,並進行鐵板支架│ │ 1份(不公開資料卷 │
│ │ │ │穿戴方式之指導。 │ │ -108年已治療患者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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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D○○ │108年6月25日起│D○○因左腳大拇指│9萬8,000元 │1.被害人D○○於偵查│
│ │ │就診多次(病歷│外翻就診,於診所地│ │ 中之指述(109交查1│
│ │ │表記載:108年6│下室治療床上接受治│ │ 卷P423-425)。 │
│ │ │月25日、108年6│療,將腳伸入布簾內│ │2.被害人D○○病歷表│
│ │ │月27日) │,由黃○○於布簾內│ │ 1份(不公開資料卷 │
│ │ │ │施打麻藥後,操作儀│ │ -108年已治療患者名│
│ │ │ │器扳開腳趾進行矯正│ │ 冊P67-68)。 │
│ │ │ │,過程中另有1 名助│ │ │
│ │ │ │手在場,治療行為結│ │ │
│ │ │ │束後,黃○○有開立│ │ │
│ │ │ │止痛藥、提供矯正器│ │ │
│ │ │ │配戴,並進行矯正器│ │ │
│ │ │ │穿戴方式之指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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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I○○ │108年7月6日起 │I○○因腳拇指外翻│5 萬8,000 元│1.被害人I○○於偵查│
│ │ │至同年11月間就│就診,於診所地下室│(被害人郭博│ 中之指述(109交查1│
│ │ │診多次(病歷表│治療床上接受治療,│於偵查中稱:│ 卷P427-429)。 │
│ │ │記載:108年7月│將腳伸入布簾內,由│費用好像是6 │2.被害人I○○病歷表│
│ │ │6日) │黃○○於布簾內操作│萬元等語,病│ 1份(不公開資料卷 │
│ │ │ │儀器扳開腳拇指進行│歷表上記載為│ -108年已治療患者名│
│ │ │ │矯正,治療行為結束│5萬8,000元,│ 冊P69-70)。 │
│ │ │ │後,黃○○有開立藥│醫療費用依有│ │
│ │ │ │物、提供矯正器配戴│利於被告之認│ │
│ │ │ │,並進行矯正器穿戴│定) │ │
│ │ │ │方式之指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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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卯○○ │108年7月8日起 │卯○○因腳趾變形就│12萬元(被害│1.被害人卯○○於偵查│
│ │ │就診3次(病歷 │診,於診所地下室治│人卯○○於偵│ 中之指述(109交查1│
│ │ │表記載:108年7│療床上接受治療,將│查中稱:108 │ 卷P431-434)。 │
│ │ │月8日、108年7 │腳伸入布簾內,由施│年7月9日支付│2.被害人卯○○病歷表│
│ │ │月9日) │萬喜於布簾內調整腳│25萬元,被告│ 1份(不公開資料卷 │
│ │ │ │趾頭進行矯正,過程│黃○○後續已│ -108年已治療患者名│
│ │ │ │中另有數名助手在場│將其中13萬元│ 冊P71-72)。 │
│ │ │ │,治療行為結束後,│退還,收12萬│ │
│ │ │ │黃○○有開立藥物並│元的治療費等│ │
│ │ │ │提供矯正器配戴。 │語,見109交 │ │
│ │ │ │ │查1 卷P432、│ │
│ │ │ │ │43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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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H○○ │108年7月8日起 │H○○因右腳拇指外│9萬元 │1.被害人H○○於偵查│
│ │ │就診多次(病歷│翻就診,於診所地下│ │ 中之指述(109交查1│
│ │ │表記載:108年7│室治療床上接受治療│ │ 卷P435-437)。 │
│ │ │月8日、108年7 │,將腳伸入布簾內,│ │2.被害人H○○提出之│
│ │ │月9日) │由黃○○於布簾內調│ │ 108年7月8日、108年│
│ │ │ │整腳趾頭進行矯正,│ │ 7月9日收據影本各1 │
│ │ │ │過程中有另1 名醫師│ │ 張(109交查1卷P439│
│ │ │ │在場,治療行為結束│ │ )。 │
│ │ │ │後,黃○○有開立藥│ │3.被害人H○○病歷表│
│ │ │ │物、提供矯正器配戴│ │ 1份(不公開資料卷 │
│ │ │ │,並進行矯正器穿戴│ │ -108年已治療患者名│
│ │ │ │方式之指導。 │ │ 冊P73-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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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戌○○ │108年7月3、4日│戌○○因左腳拇指、│10萬元 │1.被害人戌○○於偵查│
│ │ │起至同年10、11│食指扭曲變形就診,│ │ 中之指述(109交查1│
│ │ │月間就診多次(│於診所地下室治療床│ │ 卷P441-443)。 │
│ │ │病歷表記載:10│入布簾內,由黃○○│ │ 1份(不公開資料卷 │
│ │ │8年7月9日) │於布簾內施打麻藥、│ │ -108年已治療患者名│
│ │ │ │調整腳趾進行矯正,│ │ 冊P71-75)。 │
│ │ │ │並以石膏及紗布固定│ │ │
│ │ │ │腳趾,過程中有另1 │ │ │
│ │ │ │名助手在場,治療行│ │ │
│ │ │ │為結束後,黃○○有│ │ │
│ │ │ │開立藥物、提供矯正│ │ │
│ │ │ │器配戴,並進行矯正│ │ │
│ │ │ │器穿戴方式之指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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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Q○○ │108年7月22日起│Q○○因腳拇指外翻│16萬元 │1.告訴人Q○○於偵查│
│ │(有提告)│就診約5、6次(│就診,於診所地下室│ │ 中之指述(109交查1│
│ │ │病歷表記載:10│治療床上接受治療,│ │ 卷P447-450)。 │
│ │ │8年7月22日、10│將腳伸入布簾內,由│ │2.告訴人Q○○病歷表│
│ │ │8年10月1日) │黃○○於布簾內施打│ │ 、諮詢評估表、收款│
│ │ │ │麻藥、調整腳趾進行│ │ 明細各1份(不公開 │
│ │ │ │矯正,過程中有另1 │ │ 資料卷-108年已治療│
│ │ │ │名助手在場,治療行│ │ 患者名冊P79-81)。│
│ │ │ │為結束後,黃○○有│ │ │
│ │ │ │開立藥物並提供矯正│ │ │
│ │ │ │器配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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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辰○○ │108年7月22日起│辰○○因腳拇指外翻│11萬2,800元 │1.告訴人辰○○於偵查│
│ │(有提告)│至同年12月間就│就診,於診所地下室│ │ 中之指述(109交查1│
│ │ │診多次 │治療床上接受治療,│ │ 卷P451-454)。 │
│ │ │ │將腳伸入布簾內,由│ │2.告訴人辰○○病歷表│
│ │ │ │黃○○於布簾內施打│ │ 1份(不公開資料卷 │
│ │ │ │麻藥、扳開腳趾進行│ │ -108年已治療患者名│
│ │ │ │矯正,過程中有另1 │ │ 冊P83-84)。 │
│ │ │ │名醫師在場(病歷表│ │ │
│ │ │ │記載醫師為陳○○)│ │ │
│ │ │ │,治療行為結束後,│ │ │
│ │ │ │黃○○有開立藥物、│ │ │
│ │ │ │提供矯正器配戴,並│ │ │
│ │ │ │進行矯正器穿戴方式│ │ │
│ │ │ │之指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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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V○○○│108年8月5日起 │V○○○因右手拇指│3萬6,100元 │1.告訴人V○○○於偵│
│ │(有提告)│就診多次(病歷│彎曲就診,於診所地│ │ 查中之指述(109交 │
│ │ │表記載:108年7│下室治療床上接受治│ │ 查1卷P455-457)。 │
│ │ │月28日、108年8│療,將手伸入布簾內│ │2.告訴人V○○○病歷│
│ │ │月1日) │,由黃○○於布簾內│ │ 表1份(不公開資料 │
│ │ │ │施打麻藥、扳動手指│ │ 卷-108年已治療患者│
│ │ │ │進行矯正,過程中另│ │ 名冊P87-88)。 │
│ │ │ │有一名醫師在場(病│ │ │
│ │ │ │歷表記載醫師為陳主│ │ │
│ │ │ │恩),治療行為結束│ │ │
│ │ │ │後,黃○○有開立藥│ │ │
│ │ │ │物供其服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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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M○○ │108年8月12日起│M○○因拇指外翻就│6萬元 │1.被害人M○○病歷表│
│ │(原名陳│約就診3至4次(│診,由黃○○看診後│ │ 1份(不公開資料卷 │
│ │佳瀅) │病歷表記載:10│進行矯正。 │ │ -108年已治療患者名│
│ │ │8年8月13日) │ │ │ 冊P89-90)。 │
│ │ │ │ │ │2.被害人M○○109年3│
│ │ │ │ │ │ 月6日刑事請假單暨 │
│ │ │ │ │ │ 陳述意見狀(108偵 │
│ │ │ │ │ │ 35207卷P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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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U○○ │108年8月22日起│U○○因雙腳拇指外│27萬5,000元 │1.被害人U○○於偵查│
│ │ │多次(病歷表記│翻就診,由黃○○為│ │ 中之指述(109交查1│
│ │ │載:108年8月22│其進行矯正,治療行│ │ 卷P459-461)。 │
│ │ │日、108年8月23│為結束後,黃○○有│ │2.被害人U○○病歷表│
│ │ │日、108年8月26│開立藥物、提供固定│ │ 1份(不公開資料卷-│
│ │ │日、108年8月29│器配戴。 │ │ 108年已治療患者名 │
│ │ │日) │ │ │ 冊P9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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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A○○ │108年9月13日、│A○○因右腳拇指外│26萬8,894 元│1.告訴人A○○於偵查│
│ │(原名張 │108年9月14日(│翻就診,於診所治療│(告訴人張雨│ 中之指訴(109交查1│
│ │ 月娥) │病歷表記載:10│床上接受治療,將腳│○於偵查中稱│ 卷P463-449、469-47│
│ │(有提告)│8年9月10日,就│伸入布簾內,由施萬│:醫療費用是│ 0、108偵35207卷P44│
│ │ │醫時間明細記載│喜於布簾內塗抹麻藥│41萬8894元,│ 7-449)。 │
│ │ │:108年9月13日│、操作儀器扳開腳趾│與被告有達成│2.告訴人A○○提出之│
│ │ │起住院3天、108│進行矯正,過程中另│和解,被告 │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
│ │ │年9月18日、108│有2 名助手在場,治│僅支付15元│ 診斷證明書1張、本 │
│ │ │年9月20日、108│療行為結束後,施萬│等語,見9 │ 票影本3張、患部照 │
│ │ │年9月25日、108│喜以固定板及紗布固│交查1卷P470 │ 片及就診照片27張、│
│ │ │年9月28日、108│定腳趾,並開立藥物│、108偵35207│ 就醫時間明細、就醫│
│ │ │年10月4日、108│供其服用,日後因傷│卷P447) │ 費用明細各1張(109│
│ │ │年10月11日、10│口惡化、發黑,回診│ │ 交查1卷P471、473、│
│ │ │8年10月15日、1│後由黃○○清創3 次│ │ 475-488、489、491 │
│ │ │08年10月18日、│,傷口狀況仍未獲改│ │ )。 │
│ │ │108 年10月20日│善。 │ │3.告訴人A○○中英萬│
│ │ │) │ │ │ 喜診所門診紀錄、諮│
│ │ │ │ │ │ 詢評估表、收款明細│
│ │ │ │ │ │ (不公開資料卷-108│
│ │ │ │ │ │ 年已治療患者名冊P9│
│ │ │ │ │ │ 7-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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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己○○ │108年11月26日 │己○○因手指彎曲就│11萬6,000元 │1.被害人己○○於偵查│
│ │ │起就診多次(病│診,於診所地下室治│ │ 中之指訴(109交查1│
│ │ │歷表記載:108 │療床上接受治療,將│ │ 卷P493-495)。 │
│ │ │年11月26日) │手伸入布簾內,由施│ │2.被害人己○○中英萬│
│ │ │ │萬喜於布簾內塗抹麻│ │ 喜診所門診紀錄、矯│
│ │ │ │藥、徒手扳動手指進│ │ 正諮詢評估表、收款│
│ │ │ │行矯正,治療行為結│ │ 明細、中英外科醫院│
│ │ │ │束後,黃○○有開立│ │ 矯正同意書(不公開│
│ │ │ │藥物並提供矯正器配│ │ 資料卷-108年已治療│
│ │ │ │戴。 │ │ 患者名冊P115-118)│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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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C○○ │107年12月24日 │C○○因左腳小兒麻│69萬元 │1.告訴人C○○於警詢│
│ │(有提告)│起住院10日,並│痺就診,於診所地下│ │ 之指訴(108他5586 │
│ │ │陸續回診約10次│室治療床上接受治療│ │ 卷P601-606)。 │
│ │ │以上 │,將腳伸入布簾內,│ │2.告訴人C○○申訴資│
│ │ │ │先由麻醉醫師(熊國│ │ 料表(108他5586卷 │
│ │ │ │麟)施以全身麻醉,│ │ P55)。 │
│ │ │ │再由黃○○於C○○│ │3.告訴人C○○提出之│
│ │ │ │左腳鼠蹊部處進行開│ │ 108年9月15日看診錄│
│ │ │ │刀治療,住院期間施│ │ 音譯文、107年12月2│
│ │ │ │萬喜有開立藥物,並│ │ 4日遠東國際商業銀 │
│ │ │ │以塑膠支架支撐其左│ │ 行匯款申請書1張、 │
│ │ │ │腳,另提供鐵架供其│ │ 黃○○名片、診斷證│
│ │ │ │出院後配戴。 │ │ 明書等照片11張(10│
│ │ │ │ │ │ 8他5586卷P619-625 │
│ │ │ │ │ │ 、629、63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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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宇○○ │108年10月中旬 │宇○○因雙腳拇指外│39萬8,000元 │1.告訴人宇○○於偵查│
│ │(併辦被│起住院1週 │翻就診,於診所地下│ │ 中之指訴(109他683│
│ │害人,有│ │室治療床上接受治療│ │ 3卷P15-17、95-97)│
│ │提告) │ │,將腳伸入布簾內,│ │ 。 │
│ │ │ │由黃○○於布簾內施│ │2.告訴人宇○○病歷表│
│ │ │ │打肉毒桿菌並操作儀│ │ 1份(109他6833卷P1│
│ │ │ │器進行矯正,住院期│ │ 01-102)。 │
│ │ │ │間黃○○有以固定器│ │ │
│ │ │ │將腳趾隔開進行治療│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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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甲○○ │108年6月起(病│甲○○因左手中指彎│60萬元(告訴│1.告訴人甲○○於偵查│
│ │(併辦被│歷表記載:108 │曲變形及X型腳就診 │人甲○○於偵│ 中之指訴(109他683│
│ │害人,有│年5月8日、108 │,於診所地下室治療│查中稱:治療│ 3卷P15-17、77-79)│
│ │提告) │年6月5日) │床上接受治療,將腳│費總共花74萬│ 。 │
│ │ │ │伸入布簾內,由施萬│8,000 元等語│2.告訴人甲○○病歷表│
│ │ │ │喜於布簾內操作儀器│,病歷表上記│ 1份、X光片2張(109│
│ │ │ │進行矯正,並以石膏│載為原價73萬│ 他6833卷P109-116)│
│ │ │ │固定雙腳,治療行為│6,000 元,實│ 。 │
│ │ │ │結束後,黃○○有開│收60萬元,醫│ │
│ │ │ │立藥物供其服用。 │療費用依有利│ │
│ │ │ │ │於被告之認定│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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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G○○ │108年7月28日起│G○○因雙腳大拇指│14萬9,000元 │1.告訴人G○○於偵查│
│ │(併辦被│住院1週,後續 │外翻就診,於診所地│ │ 中之指訴(109他683│
│ │害人,有│回診1次(病歷 │下室治療床上接受治│ │ 3卷P15-17、85-86)│
│ │提告) │表記載:108年7│療,將腳伸入布簾內│ │ 。 │
│ │ │月28日) │,由黃○○施打麻藥│ │2.告訴人G○○提出之│
│ │ │ │、操作儀器扳開腳趾│ │ 108年7月28日看診收│
│ │ │ │進行矯正,住院期間│ │ 據1張(109他6833卷│
│ │ │ │黃○○有開立藥物供│ │ P91)。 │
│ │ │ │其服用,並以膠帶固│ │3.告訴人G○○病歷表│
│ │ │ │定雙腳拇指進行治療│ │ 1份(109他6833卷P1│
│ │ │ │。 │ │ 07-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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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庚○○ │108年9月起就診│庚○○因左腳食指外│7萬6,000元 │1.告訴人庚○○於偵查│
│ │(併辦被│多次(病歷表記│翻就診,於診所地下│ │ 中之指訴(109他683│
│ │害人,有│載:108年11月1│至治療床上接受治療│ │ 3卷P15-17、69-70)│
│ │提告) │7日) │,將腳伸入布簾內,│ │ 。 │
│ │ │ │由黃○○於布簾內塗│ │2.告訴人庚○○中英萬│
│ │ │ │抹麻藥後進行矯正,│ │ 喜診所門診紀錄、門│
│ │ │ │並以紗布及膠帶固定│ │ 診醫療費用明細表(│
│ │ │ │腳趾。 │ │ 109他6833卷P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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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T○○ │病歷表記載: │T○○因右腳小指外│未收費 │1.被害人T○○於偵查│
│ │ │107年11月1日 │翻就診,經黃○○表│ │ 中之指述(109交查1│
│ │ │ │示其狀況輕微無須進│ │ 卷P151-153)。 │
│ │ │ │行治療。 │ │2.被害人T○○病歷表│
│ │ │ │ │ │ 1份(不公開資料卷-│
│ │ │ │ │ │ 107年已治療患者名 │
│ │ │ │ │ │ 冊P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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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乙○○ │107年間就診3次│乙○○因製作腳義肢│未收費 │1.被害人乙○○於偵查│
│ │ │(病歷表記載:│就診,由黃○○拍攝│ │ 中之指述(109交查1│
│ │ │107年11月2日)│腳部照片,並提供義│ │ 卷P155-156)。 │
│ │ │ │肢照片供其參考,施│ │2.被害人乙○○病歷表│
│ │ │ │萬喜未為任何治療行│ │ 1份(不公開資料卷-│
│ │ │ │為,亦未開立藥物供│ │ 107年已治療患者名 │
│ │ │ │其服用。 │ │ 冊P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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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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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名 │數量│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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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藥品(顧立關關節內注射劑) │4包 │ │
├──┼───────────────┼──┼───┤
│ 2 │注射針頭 │3包 │ │
├──┼───────────────┼──┼───┤
│ 3 │輸液點滴器 │2包 │ │
├──┼───────────────┼──┼───┤
│ 4 │樺來輸液套 │3包 │ │
├──┼───────────────┼──┼───┤
│ 5 │藥品(優良優力黴素膠囊) │1瓶 │已開封│
├──┼───────────────┼──┼───┤
│ 6 │藥品(強生抑炎錠) │1瓶 │已開封│
├──┼───────────────┼──┼───┤
│ 7 │藥品(羅德胃得康) │1瓶 │已開封│
├──┼───────────────┼──┼───┤
│ 8 │藥品(國嘉舒骼肌錠) │1瓶 │已開封│
├──┼───────────────┼──┼───┤
│ 9 │藥品(福元可多普洛菲) │2瓶 │已開封│
├──┼───────────────┼──┼───┤
│ 10 │藥品(國嘉剛炎膠囊) │1瓶 │已開封│
├──┼───────────────┼──┼───┤
│ 11 │陳○○醫師印章 │1個 │ │
├──┼───────────────┼──┼───┤
│ 12 │林○○醫師印章 │1個 │ │
├──┼───────────────┼──┼───┤
│ 13 │中英萬喜診所印章 │1個 │ │
├──┼───────────────┼──┼───┤
│ 14 │林○○印章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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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藥品(瀚樂骨關節腔注射液) │1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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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藥品(愛力根保妥適乾粉注射液)│1包 │ │
├──┼───────────────┼──┼───┤
│ 17 │葡萄糖注射液 │1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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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BD注射針筒 │1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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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藥品(台裕利都卡因注射液) │1包 │已開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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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藥品(國嘉舒骼肌錠) │1瓶 │未開封│
├──┼───────────────┼──┼───┤
│ 21 │病歷名冊 │1本 │ │
├──┼───────────────┼──┼───┤
│ 22 │SONY手機 │1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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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金。
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
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
人員。
三、合於第 1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