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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戰諭威李昇蓉張美眉

原告
趙尉棋
法定代理人
臺中市市政府社會局(局長彭懷真)
訴訟代理人
林國勳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被告
溫盧秀蘭
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律師
複代理人
彭敬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中交簡字第4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戰諭威

                  法官  李昇蓉

                  法官  張美眉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7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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