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1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139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瑔叡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撤緩偵字第211、2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瑔叡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張瑔叡與黃柏諭、黃碩揚、許家秋、鄭黃仁宇、李政宇、何周穎、陳禹丞、王冠斌等人(除張瑔叡以外8 人所涉賭博罪嫌,均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各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下同)108年9月29日晚上10時許,在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 樓由吳文進(吳文進所涉賭博罪嫌,由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所經營之「SunPoker桌遊館」,參與俗稱「德州撲克」之賭局。其賭法如下:先由賭客向櫃臺人員以現金新臺幣(下同)1:100之比值兌換籌碼。賭客可自由選擇未滿10人之賭桌,然後由荷官發給每位賭客2張底牌,之後荷官會再陸續發下3張、1張、1張,共5張公牌,賭客再利用公牌與自己手裡的2張底牌組成最佳牌組,在第一輪發2 張底牌及後面每一輪公牌揭牌前,賭客可輪流下注(最少須下注2000之籌碼即現金20元)、跟注或選擇棄牌,一直到最後由配對最佳牌組之賭客獲勝,可贏得檯面上賭客下注之籌碼,如果最後有兩家或以上未蓋牌則攤牌比大小,依勝負分配總籌碼,結束本回合,莊家位置即依順時鐘次序移動至下一家進行下一輪。嗣為警接獲線報,乃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桌遊館搜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賭檯上之賭資及如附表編號2至65所示當場賭博之器具。 二、案經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瑔叡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見30590號偵卷第21~26、80~81頁),並有手機翻拍照片9張、現場查獲照片8張等在卷足憑(見30590號偵卷第33~49、65~71頁),復有如附表編號1 所示賭檯上之賭資及如附表編號2至65 所示當場賭博之器具等扣案可資證明。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應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266條之修正條文,業於108年12月25日公布,並於本院判決前之同年月27日生效;惟此次修正之目的,係將原本必須援引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 項而提高一定倍數後之罰金數額,直接明定於刑法分則之個別條文中,從而省卻迂迴適用法律之繁瑣與不便,實質上並未變更此一犯罪類型之應刑罰性及其法律效果。是以此部分條文之修正,僅係將原有錯綜之法律規定化繁為簡,核與單純之文字修正無異,尚無關於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依最高法院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同一法理,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之刑法第266 條規定。 (二)核被告張瑔叡所為,係108年12月27日修正後刑法第266條第1 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爰審酌被告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於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一)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 所示賭資,係於上開桌遊館櫃檯所扣得,為賭客賭博兌換籌碼及幣商向櫃檯購買所取得,屬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而查扣之如附表編號2 至65所示籌碼、撲克牌、賠率表、計時器、切牌卡等物,均係擺置於上開桌遊館賭檯上當場賭博之器具,俱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宣告沒收。 (二)查扣之如附表編號66至75所示之物,則係另案被告吳文進所有為其經營上開桌遊館供賭客賭玩德州撲克所用之物,非屬被告所有之物,如附表編號76至77所示之物,亦為該桌遊館店內使用,屬另案被告吳文進營業所需之物,且非被告所有,以及如附表編號78至87所示之物,均非屬被告所有之物,復以上所述物品俱非屬違禁物,依法自不得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266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隆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後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 1 │新臺幣45,000元 │├──┼───────────────────────┤│ 2 │撲克牌3箱 │├──┼───────────────────────┤│ 3 │十萬面額籌碼402枚 │├──┼───────────────────────┤│ 4 │一萬面額籌碼257枚 │├──┼───────────────────────┤│ 5 │五千面額籌碼287枚 │├──┼───────────────────────┤│ 6 │一千面額籌碼996枚 │├──┼───────────────────────┤│ 7 │五百面額籌碼100枚 │├──┼───────────────────────┤│ 8 │一百面額籌碼259枚 │├──┼───────────────────────┤│ 9 │二十五面額籌碼200枚 │├──┼───────────────────────┤│ 10 │十萬面額籌碼2枚 │├──┼───────────────────────┤│ 11 │一萬面額籌碼67枚 │├──┼───────────────────────┤│ 12 │五千面額籌碼7枚 │├──┼───────────────────────┤│ 13 │一千面額籌碼29枚 │├──┼───────────────────────┤│ 14 │撲克牌2副 │├──┼───────────────────────┤│ 15 │莊家鈕1個 │├──┼───────────────────────┤│ 16 │十萬面額籌碼5枚 │├──┼───────────────────────┤│ 17 │一萬面額籌碼13枚 │├──┼───────────────────────┤│ 18 │一千面額籌碼4枚 │├──┼───────────────────────┤│ 19 │十萬面額籌碼13枚 │├──┼───────────────────────┤│ 20 │一萬面額籌碼25枚 │├──┼───────────────────────┤│ 21 │五千面額籌碼2枚 │├──┼───────────────────────┤│ 22 │一千面額籌碼3枚 │├──┼───────────────────────┤│ 23 │十萬面額籌碼5枚 │├──┼───────────────────────┤│ 24 │一萬面額籌碼43枚 │├──┼───────────────────────┤│ 25 │一千面額籌碼6枚 │├──┼───────────────────────┤│ 26 │十萬面額籌碼10枚 │├──┼───────────────────────┤│ 27 │一萬面額籌碼3枚 │├──┼───────────────────────┤│ 28 │一千面額籌碼14枚 │├──┼───────────────────────┤│ 29 │十萬面額籌碼2枚 │├──┼───────────────────────┤│ 30 │一千面額籌碼7枚 │├──┼───────────────────────┤│ 31 │一萬面額籌碼31枚 │├──┼───────────────────────┤│ 32 │十萬面額籌碼5枚 │├──┼───────────────────────┤│ 33 │一萬面額籌碼41枚 │├──┼───────────────────────┤│ 34 │五千面額籌碼4枚 │├──┼───────────────────────┤│ 35 │一千面額籌碼10枚 │├──┼───────────────────────┤│ 36 │十萬面額籌碼8枚 │├──┼───────────────────────┤│ 37 │一萬面額籌碼19枚 │├──┼───────────────────────┤│ 38 │一千面額籌碼2枚 │├──┼───────────────────────┤│ 39 │十萬面額籌碼2枚 │├──┼───────────────────────┤│ 40 │一萬面額籌碼71枚 │├──┼───────────────────────┤│ 41 │五千面額籌碼1枚 │├──┼───────────────────────┤│ 42 │一千面額籌碼1枚 │├──┼───────────────────────┤│ 43 │十萬面額籌碼12枚 │├──┼───────────────────────┤│ 44 │一萬面額籌碼54枚 │├──┼───────────────────────┤│ 45 │五千面額籌碼1枚 │├──┼───────────────────────┤│ 46 │一千面額籌碼2枚 │├──┼───────────────────────┤│ 47 │十萬面額籌碼15枚 │├──┼───────────────────────┤│ 48 │一萬面額籌碼20枚 │├──┼───────────────────────┤│ 49 │一千面額籌碼12枚 │├──┼───────────────────────┤│ 50 │五千面額籌碼12枚 │├──┼───────────────────────┤│ 51 │一萬面額籌碼30枚 │├──┼───────────────────────┤│ 52 │十萬面額籌碼1枚 │├──┼───────────────────────┤│ 53 │十萬面額籌碼10枚 │├──┼───────────────────────┤│ 54 │一萬面額籌碼1枚 │├──┼───────────────────────┤│ 55 │十萬面額籌碼10枚 │├──┼───────────────────────┤│ 56 │一萬面額籌碼49枚 │├──┼───────────────────────┤│ 57 │五千面額籌碼2枚 │├──┼───────────────────────┤│ 58 │一千面額籌碼29枚 │├──┼───────────────────────┤│ 59 │十萬面額籌碼12枚 │├──┼───────────────────────┤│ 60 │一萬面額籌碼49枚 │├──┼───────────────────────┤│ 61 │五千面額籌碼2枚 │├──┼───────────────────────┤│ 62 │一千面額籌碼35枚 │├──┼───────────────────────┤│ 63 │賠率表2張 │├──┼───────────────────────┤│ 64 │計時器5個 │├──┼───────────────────────┤│ 65 │切牌卡1張 │├──┼───────────────────────┤│ 66 │會員卡1盒 │├──┼───────────────────────┤│ 67 │監視器1組(5個鏡頭) │├──┼───────────────────────┤│ 68 │電腦(含螢幕)1臺 │├──┼───────────────────────┤│ 69 │點鈔機1臺 │├──┼───────────────────────┤│ 70 │隨身碟1個 │├──┼───────────────────────┤│ 71 │大門遙控器1個 │├──┼───────────────────────┤│ 72 │公用三星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 │├──┼───────────────────────┤│ 73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1本 │├──┼───────────────────────┤│ 74 │點數儲值管理系統DVD光碟1片 │├──┼───────────────────────┤│ 75 │平板電腦1臺 │├──┼───────────────────────┤│ 76 │太陽撲克遊戲館發票章1顆 │├──┼───────────────────────┤│ 77 │負責人吳文進私章1顆 │├──┼───────────────────────┤│ 78 │Iphone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門號 ││ │:0000000000) │├──┼───────────────────────┤│ 79 │新臺幣16,500元 │├──┼───────────────────────┤│ 80 │手機1支(IMEI碼:①000000000000000、②000000000││ │354114,門號0000000000) │├──┼───────────────────────┤│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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