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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396號

妨害風化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張美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39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振語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34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800140641號令公布修正,同年月27日生效,因此次修正僅將所定罰金部分,由銀元改以新臺幣計算數額,犯罪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度均未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現行規定處斷,先予敘明。

三、爰審酌:(一)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二)被告於公眾得出入之公園,裸露身體、並以手撫摸己身生殖器,顯危害善良風俗,更造成告訴人心理陰影,所為實屬不該;(三)犯後坦承客觀事實,及其於警詢自陳現為技術工,大學畢業,家境小康(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美眉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396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風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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