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3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39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振語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34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800140641號令公布修正,同年月27日生效,因此次修正僅將所定罰金部分,由銀元改以新臺幣計算數額,犯罪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度均未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現行規定處斷,先予敘明。
三、爰審酌:(一)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二)被告於公眾得出入之公園,裸露身體、並以手撫摸己身生殖器,顯危害善良風俗,更造成告訴人心理陰影,所為實屬不該;(三)犯後坦承客觀事實,及其於警詢自陳現為技術工,大學畢業,家境小康(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 3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