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90號原 告 劉嘉華 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被 告 傅春穎即春穎農產行 徐治釧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44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侯驊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科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