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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9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柯志民陳昱翔侯驊殷

原告
劉嘉華
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被告
傅春穎即春穎農產行

      徐治釧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44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侯驊殷

               書記官  陳科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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