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9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政銘
- 選任辯護人
- 簡文修律師
- 被告
- 張運鴻
- 選任辯護人
- 戴孟婷律師
- 被告
- 蔡晉豪
- 選任辯護人
- 范成瑞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謝尚修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吳建寰律師
- 被告
- 黃慎峯
- 選任辯護人
- 鄭廷萱律師
- 被告
- 林庭右
- 選任辯護人
- 蕭慶鈴律師
- 被告
- 黃世均
- 選任辯護人
- 蕭慶鈴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文凱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江芝聆律師
- 被告
- 羅璟柏
- 選任辯護人
- 繆昕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黃慎峰」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慎峯」。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案情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查本件被告黃慎峯,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均記載為「黃慎峰」,即有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開說明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陳鈴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