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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91號

組織犯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陳鈴香陳怡珊彭國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9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政銘
選任辯護人
簡文修律師
被告
張運鴻
選任辯護人
戴孟婷律師
被告
蔡晉豪
選任辯護人
范成瑞律師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建寰律師
被告
黃慎峯
選任辯護人
鄭廷萱律師
被告
林庭右
選任辯護人
蕭慶鈴律師
被告
黃世均
選任辯護人
蕭慶鈴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文凱律師
選任辯護人
江芝聆律師
被告
羅璟柏
選任辯護人
繆昕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黃慎峰」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慎峯」。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案情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查本件被告黃慎峯,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均記載為「黃慎峰」,即有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開說明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彭國能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91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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