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郭麗琴
- 被告
- 蔡宗憲
劉祐銘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中關於被告蔡宗憲、劉祐銘之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陳顥部分,因被告陳顥之刑案部分並未到案,並由本院通緝中,是以原告對被告陳顥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俟被告陳顥經通緝到案後,另由本院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附民字第29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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