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石凱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十字弓壹枝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石凱州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 年10月4 日確定,108 年10月3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十字弓,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第6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而刑法上所謂之違禁物,係指在法令上禁止個人擅自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之物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6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22995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 年10月4 日確定,迄於108 年10月3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扣得之十字弓1 枝,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制條例所列管制之刀械,有該局107 年1 月2 日桃警保字第1060086627號函檢附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各1 份附卷足憑,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至於檢察官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為宣告沒收之依據,仍無礙本件宣告沒收之聲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