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林依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石凱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十字弓壹枝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石凱州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 年10月4 日確定,108 年10月3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十字弓,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第6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而刑法上所謂之違禁物,係指在法令上禁止個人擅自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之物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6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22995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 年10月4 日確定,迄於108 年10月3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扣得之十字弓1 枝,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制條例所列管制之刀械,有該局107 年1 月2 日桃警保字第1060086627號函檢附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各1 份附卷足憑,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至於檢察官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為宣告沒收之依據,仍無礙本件宣告沒收之聲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依蓉

書記官 林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