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66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峻豪
- 選任辯護人
- 羅宗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本院裁定交付審判(108年度偵字第15660號、108年度聲判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六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吳峻豪侵占案件,所應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 條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1 號、第572號及第590 號解釋意旨,於民國109 年6 月11日,裁定停止本案之刑事訴訟程序,並附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10 年9 月10日以第1522次會議,對本聲請案為不受理議決,原據以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然消滅,本院自應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續行本案審理,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