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83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吳逸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8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湯凱任

上列受刑人因妨礙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4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湯凱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凱任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後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 年6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6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90170532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逸儒

書記官 劉念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83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