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3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390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王全中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06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060號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王全中係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060號傷害案(下稱系爭案件)被告,系爭案件法院之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法官之法庭指揮訴訟、檢察官法庭言詞所述內容是否違法失職、上開筆錄是否依上開人之法庭言詞陳述、證人證述內容據實記載,影響被告防禦權、辯護權、卷證獲知權等憲法保障訴訟權之行使暨法官、檢察官對證人證述內容是否虛偽、誣告被告等判斷,有賴法院交付完整法庭錄音光碟供聲請人研析及作為證明。是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案件法庭錄音光碟供聲請人解釐清上開期日法院、檢察官、證人於法庭之具體、真實、正確、全部言詞陳述內容、比對釐清筆錄記載內容與法庭錄音內容是否相符、有無錯誤遺漏後,並作為聲請人提出刑事告訴或自訴、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聲請對法官、檢察官為評鑑之證據,以主張或維護聲請人之民事、刑事訴訟、聲請評鑑及其他法律上之利益,是聲請交付系爭案件法院準備程序及審判各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供聲請人主張、維護聲請人上開之法律上利益及權利使用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1 項情形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從而,除非有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於審判中自得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護其訴訟權益(最高法院109 年台聲字第60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案件之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3 條為系爭案件之當事人,系爭案件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經本院判決後,經被告上訴,於109 年5 月14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 年度上易字第341 號判決無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於109 年8 月2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在系爭案件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為之,乃於法定聲請期間內提出;又系爭案件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案件全卷確認;且聲請人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如聲請意旨所載。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