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79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建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2790號、109 年度執字第119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建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建順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建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審核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行為時間係在如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 劉建順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8 月 │ ├────────┼────────┼────────┤ │犯罪日期 │108 年12月30日 │109 年2 月1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109 年│臺中地檢署109 年│ │年度案號 │度毒偵字第968 號│度毒偵字第511 號│ ├────┬───┼────────┼────────┤ │最 後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事實審 ├───┼────────┼────────┤ │ │案號 │109 年度訴字第12│109 年度訴字第14│ │ │ │45號 │45號 │ │ ├───┼────────┼────────┤ │ │判決 │109 年6 月29日 │109 年6 月30日 │ │ │日期 │ │ │ ├────┼───┼────────┼────────┤ │確定判決│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 │案號 │109 年度訴字第12│109 年度訴字第14│ │ │ │45號 │45號 │ │ ├───┼────────┼────────┤ │ │判決確│109 年6 月29日 │109 年6 月30日 │ │ │定日期│(協商判決) │(協商判決)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之案件 │ │ │ ├────────┼────────┼────────┤ │備註 │臺中地檢署109 年│臺中地檢署109 年│ │ │度執字第11942 號│度執字第11383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