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3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35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任泓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執聲付字第8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任泓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任泓愷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及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3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