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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355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高思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35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任泓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執聲付字第8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任泓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任泓愷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及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3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高思大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355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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