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8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蔡孟修
- 被告
- 吳慈涵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孟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慈涵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經具保人蔡孟修於民國109年4月2日繳納後予以釋放,此有同日訊問筆錄、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緝458卷第45至50頁、第115至121頁)。嗣檢察官偵查後對被告提起公訴,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繼經本院囑託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檢察官代為拘提,又拘提無著,復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10年2月2日報到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110年3月10日東警偵字第11030429000號函暨拘票及報告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證(見本院卷㈡第81頁、第87頁、第111至113頁、第147至155頁)。具保人亦受合法通知應於110年2月2日督促被告至本院刑事遠距勘驗法庭行審理程序,惟屆期具保人亦未督促被告到庭,有具保人之送達證書、本院110年2月2日刑事報到單、具保人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可資證明(見本院卷㈡第83至87頁、第121至123頁),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