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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4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黃世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4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俊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8 月12日第一審判決(109 年度訴字第154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俊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俊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8 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僅泛稱原審「所裁量之刑責過重」等語,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世誠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40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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