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4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俊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8 月12日第一審判決(109 年度訴字第154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俊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俊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8 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僅泛稱原審「所裁量之刑責過重」等語,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