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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8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江錫麟曹錫泓魏威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88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自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2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自強前於民國(下同)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9年4月30日釋放,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109號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年2月28日23時許,搭乘劉啟民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在車上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混合置入玻璃球燒烤而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23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行跡可疑為警盤查,經駕駛劉啟民同意搜索,於車內查獲劉啟民所有吸食器1組、吸管2支(劉啟民及車上另名乘客詹勇德涉犯毒品罪嫌部分,另案偵辦),嗣警徵得被告林自強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查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23條第2 項於109 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且新增第35條之1 過渡規定,並均於109 年7 月15日施行(以下合稱新法)。新法第35條之1 第2 款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犯第10條之罪之案件,於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處理: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修正後規定處理」。本件依起訴書之記載,被告係於新法修正施行前之「於109年2月28日23時許」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罪,嗣於新法修正施用後之109年8月4日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案戳章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而新法第20條第1、2、3項規定「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第23條第2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祇要距最近一次犯該罪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即應令觀察、勒戒,不因其間是否因另犯該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8月11日刑事庭會議決議可供參照)。

三、經查,被告最近一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9年4月30日釋放,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109號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後即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或經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案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時間依起訴書記載為「於109年2月28日23時許」,距被告上揭最近一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時點,已逾3年,揆諸前揭規定,檢察官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施行後,本應依新法第20條第3項、第35條之1第1款規定,聲請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乃檢察官未依新法規定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逕行起訴,其起訴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錫麟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魏威至

書記官 楊慶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87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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