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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緝字第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戰諭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緝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永隆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內,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時間之記載,應更正為「於107 年10月23日上午8 時5 分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分別係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上午8 時許」、「107 年10月23日上午8 時5 分許」,即相隔5 分鐘為之乙節,業據被告供承明確,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中,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時間之記載,係屬誤載,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於107 年10月23日上午8 時5 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戰諭威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緝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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