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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5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吳逸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35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均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6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 「提領時間」欄所載「109 年6月11日」、「109 年6 月12日」,應更正為「108 年6 月11日」

、「108 年6 月12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關於被告林均翰犯罪事實一、(一)犯行,由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詐騙金額之時間為民國108 年6 月11日及同年月12日,業經判決所詳述,是此部分犯罪事實應可認定,而就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 「提領時間」欄所載「109 年6 月11日」、「109 年6 月12日」顯係誤載,而應分別更正為「108 年6 月11日」、「108 年6 月12日」,以上顯係漏載之顯然錯誤,且無礙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吳逸儒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57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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