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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黃龍忠陳玉聰江健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2號

原告
王俊凱
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律師
被告
賴禹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8年度易字第39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賴禹文與原告王俊凱之配偶張意梓為同事,其明知張意梓為有配偶之人,竟與張意梓多次於通訊軟體LINE上提及口交及指交之內容外,更基於相姦之犯意,各於民國108年3月3日某時及同年月19日某時,與張意梓發生姦淫行為,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而被告所涉刑事案件由法院審理在案,爰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並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業經本院於109年2月25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根據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江健鋒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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