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2號
- 原告
- 王俊凱
- 訴訟代理人
- 賴淑惠律師
- 被告
- 賴禹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8年度易字第39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賴禹文與原告王俊凱之配偶張意梓為同事,其明知張意梓為有配偶之人,竟與張意梓多次於通訊軟體LINE上提及口交及指交之內容外,更基於相姦之犯意,各於民國108年3月3日某時及同年月19日某時,與張意梓發生姦淫行為,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而被告所涉刑事案件由法院審理在案,爰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並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業經本院於109年2月25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根據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