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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3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李宜娟陳怡秀洪瑞隆

原告
盧鈺婷
被告
柯忠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4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曾宥豪起訴部分,業經調解成立,毋庸併予移送,併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洪瑞隆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930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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