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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1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陳淑芳黃光進王振佑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家豪
選任辯護人
趙立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十項內之「陳慶豪」均更正為「葉家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理由欄乙、無罪部分內已載明該部分之判決對象為被告賴柏祥、蔡俊賢、蕭俊宇、豆皓宇、葉家豪、何宗倫、劉家成、周聚業、謝侑良等九人,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十項內將其中被告姓名「葉家豪」記載為「陳慶豪」,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原判決對象之同一性,亦未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淑芳

法官 黃光進

法官 王振佑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1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