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31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順富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654號、本院原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22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楊順富無業,希求臺中市烏日區榮泉里里長即告訴人何聰智能為其爭取津貼、補助,故三番兩次至告訴人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住處,尋找告訴人,嗣其認為告訴人未積極替其爭取除草志工之工作,心有不忿,先於民國109 年12月18日,在告訴人前開住處前,破壞告訴人之車輛(毀損部分另由警方偵查中);再於109年12月19日上午9時許,抵達告訴人前開住處,並基於恐嚇之犯意,與告訴人商談擔任除草志工事宜時,揮舞手中柴刀,恐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而報警,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業於110年1月26日死亡,此有被告全戶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