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06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佐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佐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佐維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現經假釋後更定刑期為有期徒刑3 年9 月,業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查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1 年確定,受刑人前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核准假釋,並於109 年1 月6 日假釋出獄,嗣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而與前開詐欺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受刑人因刑期變更,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核算結果,認受刑人仍符合假釋條件,上開假釋應予維持,檢察官乃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5542號、110 年度聲字第994 號刑事裁定、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5 月2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612550號函、110 年5 月26日字第110016125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