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00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文榮
- 兼具保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文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兼具保人高文榮(下稱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110年度偵緝字第486號),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受刑人自行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此有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偵查案卷查明屬實。嗣該案經本院110年度中簡字第1087號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乃送達執行傳票至受刑人之住居所命受刑人到案執行,然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執行,亦無法拘提到案,復查無受刑人有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臺中地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員警報告書、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受刑人自行繳納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