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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046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黃世誠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費秀華
受刑人
李明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費秀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費秀華因受刑人即被告李明漢(下稱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因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8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又被告所犯前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463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被告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19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於民國110年4月8日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聲請人依被告住居所,傳喚被告於110年8月26日到案接受執行,並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偕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此有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表、刑事被告保證書在卷可證,其送達均屬合法。嗣被告於受合法傳喚後,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司法警察於110年10月19日前拘提到案,經警按址拘提,均因被告不知去向,無法拘提到案,且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拘提報告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紀錄表附卷可參。是以,被告既經合法傳喚、拘提均不到執行,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足認被告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條第2項、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世誠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046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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