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52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峻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亦有明文。是以,如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檢察官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時,其起訴程序即有違前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規定應為不受理判決。
三、經查,檢察官以被告林峻義所犯之罪與本院110 年度金訴字第420 號被告犯詐欺等案件具有1 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而追加起訴,然本院110 年度金訴字第420 號案件,業已於民國110 年6 月11日辯論終結,此有本院110 年6 月11日簡式審理筆錄1 份附卷可稽。而檢察官係於110 年6 月18日以中檢謀惟110 偵12125 字第1109060710號函提出書狀追加起訴並於同日繫屬本院,有前開函文及收文戳章在卷可參,是本件檢察官係於前案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行追加起訴,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岳賢追加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