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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04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曹錫泓蔡汎沂許曉怡

原告
聚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
被告
黃凱鈴

廖文維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自更一字第14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凱鈴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自更一字第14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據前揭說明,原告對於被告黃凱鈴及其繼承人廖文維之訴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蔡汎沂

法 官 許曉怡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042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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