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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65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吳幸芬曹錫泓蔡汎沂

原告
蘇桂玉
被告
籃智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44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籃智威被訴詐欺案件,原告蘇桂玉受詐欺匯入款項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441號判決無罪在案,依上揭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蔡汎沂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54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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