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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81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高思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819號

原告
盧祐諄
被告
蕭偉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603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原告盧祐諄對被告蕭偉隆告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雙方和解,原告並於民國(下同)110 年7 月22日撤回本案妨害名譽之告訴,本院於同年8月25日以110年度易字第160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則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高思大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819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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