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8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819號
- 原告
- 盧祐諄
- 被告
- 蕭偉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603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原告盧祐諄對被告蕭偉隆告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雙方和解,原告並於民國(下同)110 年7 月22日撤回本案妨害名譽之告訴,本院於同年8月25日以110年度易字第160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則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