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中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黃烽然
- 被告
- 趙睿華
高岳峰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0 年度中原交簡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中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高岳峰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0 年度中原交簡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