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1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家豪
- 選任辯護人
- 趙立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十項內之「陳慶豪」均更正為「葉家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理由欄乙、無罪部分內已載明該部分之判決對象為被告賴柏祥、蔡俊賢、蕭俊宇、豆皓宇、葉家豪、何宗倫、劉家成、周聚業、謝侑良等九人,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十項內將其中被告姓名「葉家豪」記載為「陳慶豪」,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原判決對象之同一性,亦未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