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撤緩字第9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軒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 年度執聲字第1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軒帆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軒帆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2967號、109 年度訴字第84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3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 年度上訴字第2042號、第2048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10 年1 月25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9 年10月19日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10 年2 月23日以109 年度訴字第299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於110 年4 月29日撤回上訴確定在案,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9 年6 月30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2967號、109 年度訴字第84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3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 小時之義務勞務,且應接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3場次,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 年度上訴字第2042號、第2048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10 年1 月25日確定在案。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09 年10月19日更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10 年2 月23日以109 年度訴字第299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並於110 年4 月29日確定等情,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準此,本件受刑人確有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