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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18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孫藝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31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順富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654號、本院原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22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楊順富無業,希求臺中市烏日區榮泉里里長即告訴人何聰智能為其爭取津貼、補助,故三番兩次至告訴人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住處,尋找告訴人,嗣其認為告訴人未積極替其爭取除草志工之工作,心有不忿,先於民國109 年12月18日,在告訴人前開住處前,破壞告訴人之車輛(毀損部分另由警方偵查中);再於109年12月19日上午9時許,抵達告訴人前開住處,並基於恐嚇之犯意,與告訴人商談擔任除草志工事宜時,揮舞手中柴刀,恐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而報警,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業於110年1月26日死亡,此有被告全戶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藝娜

書記官 譚鈺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18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