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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更一字第11號

聲請強制戒治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何紹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毒聲更一字第1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家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2460號),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110年度聲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家瑋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65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20條第2項後段規定,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語。

二、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關於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標準,行政院衛生署係邀集相關機關研商後修訂「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申言之,此項評估標準,依前揭「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規定,係以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三項合併計算分數,每一大項皆有靜態因子與動態因子。先以靜態因子分數評分,靜態因子分數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60分以下,與動態因子分數相加,如果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是被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係依具體個案之臨床實務及相關事證等情綜合判定,有其相當之專業依據及標準,且涉及專門醫學,為具有科學驗證所得之結論,非僅屬理論之闡述。又衡酌強制戒治之目的,係為協助施用毒品者戒斷毒品之心癮及身癮,所為之一種保安處分類型,而該評估標準係適用於每一位受觀察、勒戒處分之人,具一致性、普遍性、客觀性,綜合判斷之結果,倘其評估由形式上觀察,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法院固應予尊重,然強制戒治程序,究屬對毒品施用之行為人施以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是倘於上開判斷標準有所修正變動時,係直接影響受觀察、勒戒處分人後續是否應再受強制戒治處遇之結果,自宜執行觀察、勒戒機關重新評估判斷,方為允妥。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65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有該裁定1紙在卷足憑。又檢察官認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係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110年2月20日中戒所衛字第11010001140號函暨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為據,然查,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說明手冊業經修正,並於110年3月26日起實施,並將其中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之計分方式修正為每次5分,上限為10分;其他犯罪相關紀錄之計分方式修正為每次2分,上限為10分,此有法務部110年3月26日法矯字第11006001760號函暨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在卷可參,又被告經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於110年3月26日以修正後之評估標準評估後,認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有該日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評估標準紀錄表在卷可憑。綜上所述,被告經以修正後之評估標準評估後,既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是檢察官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何紹輔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更一字第11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強制戒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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