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2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6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施尚辰
具 保 人 符哲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之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符哲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符哲維因受刑人施尚辰犯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30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 紙附卷可稽。嗣受刑人上揭案件經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45號判決判處罪刑,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0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如該判決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0 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移付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執行,此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參。經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110年5 月12日到案執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督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復經聲請人依法拘提受刑人無著,亦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此有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3 紙、臺中地檢署通知2 份、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各1 份、受刑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已逃匿。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