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487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吳欣哲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徐湘茹
受刑人
即被告
林俊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湘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徐湘茹因受刑人即被告林俊良(下稱被告)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被告獲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存單號碼:109年刑保工字第93號)。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上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9年4月29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9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臺中高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058號判決駁回確定。前開2罪,嗣經臺中高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078號裁定定應執刑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執行;該署通知被告應於110年8月18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由聲請人對被告之住所為合法傳喚,但其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接受執行,且經該署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代為拘提無著等情,有上該判決、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109年刑保工字第93號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對被告之送達證書、桃園地檢署及苗栗地檢署拘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憑。另聲請人函知具保人應通知被告於110年8月18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之事實,亦有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聲請人請具保人通知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之函件、對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而被告及具保人自上開拘提、通知迄今均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之情形,則有其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綜上,堪認被告實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提出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吳欣哲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487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