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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減字第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王怡蓁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 實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110年度執字第3046號、110年度聲減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實於附表所示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經查該罪之犯罪日期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於109年12月2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1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前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蕭實減刑案件一覽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9140號、107年度偵字第7218號、108年度偵字第553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160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10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16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2月2日  所犯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要件  是(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046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減字第2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