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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1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廖慧娟張意鈞何紹輔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鄧永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

具 保 人 楊竣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188、14037、17499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1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竣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鄧永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楊竣守出具同額之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二聯通知、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63至266頁)。嗣於本院審理期間,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另同時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按期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之效果,亦經依法送達,具保人並未遵期攜同被告到庭,另經本院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拘提被告,亦執行拘提未果,且被告經查並未在監在押等情,有本院之準備程序筆錄、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見本院卷一第248、309、311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110年11月2日栗警偵字第1100025146號函,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顯見被告確已逃匿,爰依法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何紹輔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10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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