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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8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李婉玉林雷安吳逸儒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翰勳

具 保 人 邢建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1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邢建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7月4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出具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點名單、109年7月4日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等件各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15頁至第127頁)。

(二)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期日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拘提未著,亦查無被告有在監在押紀錄,則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10年8月10日審判筆錄及刑事報到單、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110年9月6日警蘭偵字第1100019387號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5頁、第151頁至第155頁、第161頁)。且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可參(見本院卷第149頁)足認被告顯已逃匿。

(三)從而,依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吳逸儒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8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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