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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16號

組織犯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林德鑫江文玉吳珈禎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愷佑

具 保 人 陳函瑀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022號、110年度偵字第19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函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朱愷佑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陳函瑀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偵訊筆錄、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上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傳喚被告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後,被告並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拘提被告未獲,又被告現非在監在押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審判筆錄、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拘提報告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是被告顯已逃匿無訛,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吳珈禎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16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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