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11號
具 保 人 楊雨薇
- 被告
- 陳昱安
- 選任辯護人
- 周仲鼎律師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雨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昱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命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具保,經具保人楊雨薇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有本院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及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各1份附卷可稽。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且經拘提無著,而被告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送達證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拘票及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憑,復經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未果,有具保人送達證書及審判筆錄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