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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3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黃司熒江健鋒田雅心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信志

具 保 人 林町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032、5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町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林信志因詐欺等案件,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林町駿於民國110年2月3日為被告繳納後予以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各1份在卷可參(見110他1072卷第35-38頁)。

㈡本案嗣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本院,經本院定於110年3月30日進行準備程序,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督同被告按期應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3紙、刑事報到單、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3-57、105、107-129頁)。又被告經本院囑託拘提仍未到案,且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檢察官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各2份(見本院卷第255-257、277-285頁)、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田雅心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37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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