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654號
- 原告
- 蘇桂玉
- 被告
- 籃智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44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籃智威被訴詐欺案件,原告蘇桂玉受詐欺匯入款項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441號判決無罪在案,依上揭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