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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陳淑芳王振佑黃光進
  • 法定代理人
    許逸群

  • 原告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吳金泉秦慧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686號 原 告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逸群 被 告 吳金泉 秦慧如 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4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被訴證券交易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均諭知無罪在案,根據前揭規定,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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