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許逸群、吳金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686號 原 告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逸群 被 告 吳金泉 秦慧如 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4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被訴證券交易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均諭知無罪在案,根據前揭規定,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