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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374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陳韋仁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則叡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2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韋仁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74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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