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0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黃長慶
- 受刑人
- 張俊湧(原名張鈞翔)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長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長慶因受刑人張俊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張俊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黃長慶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業經法院判刑確定,受刑人於保釋後,經聲請人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執行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通知書及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拘提報告書影本、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全戶戶籍資料各1份存卷可稽。又受刑人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乙節,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家在押全國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顯然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