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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43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張雅涵

聲請人
即被告
彭含冤(原名彭新生)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0年度易字第97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含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以書狀補正其聲請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參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214號大法庭裁定理由,為保審判之無私、公正、純潔,聲請許可自費交付民國110年8月10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當事人欲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之理由,由法院就聲請人所敘明之理由,依具體個案審酌裁定許可與否,並非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無須審酌即應准許。又按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彭含冤雖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易字第937號妨害自由等案件於110年8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但其聲請意旨僅泛稱「為保審判之無私、公正、純潔」等語,惟並未具體敘明其有何主張或欲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本院尚無從就個案具體審酌裁定許可與否,其聲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載明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等具體理由之書狀並檢附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843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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