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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85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黃司熒田雅心江健鋒

聲請人
即被告
胡學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108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經查:本件已由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084號判決判處被告胡學文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經被告提起上訴,並於111年6月16日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407號承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之人犯,本院自無准許停止羈押之權限,被告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江健鋒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885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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