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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01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簡珮珺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家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家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94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簡珮珺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501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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